江苏检察坚持问题导向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你院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案件容易受到干扰等为由拒绝律师会见,不符合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纠正。”日前,江苏省检察院一份答复意见快速高效地解决了一位律师的会见难题。当天下午,律师即被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切实解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律师会见难问题,仅是江苏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一项内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该省检察机关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权保障重点问题和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直击问题靶心,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扎实的作风解决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着力转变司法理念,保证自身过硬,让公正司法成为我们坚守法治底线的一道屏障。”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切实贯彻最高检的部署要求,必须做到“六个到位”:领导力量充实到位、动员部署覆盖到位、工作任务明确到位、思想认识提升到位、司法规范理解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打好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
在动员部署阶段,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会8次专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对13个市院时间进度和工作力度逐一“过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两个市院,决定推后转段,要求组织“回头看”进行补课,确保不走过场。该院4次专门下发通知,规范问题排查方法、问题清单的制作和问题梳理、汇总工作。
江苏省检察院出台学习清单,组织专题讨论,检察长徐安带头撰文,8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也结合本部门、本条线实际撰写学习体会;扬州市检察院设立规范司法行为讲堂,分条线组织司法行为规范培训和讲座;徐州市检察院进行了“六反思六并重”大讨论,从源头匡正祛邪;常州市检察院对5年内该市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编成案例选编,为学习培训提供借鉴。
正是因为态度明确、认识统一、要求严格、措施有力,江苏省检察机关的专项整治工作始终抓得严、抓得实,受到了最高检的充分肯定。
查摆问题直击靶心
查摆和解决问题是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核心。江苏省检察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围绕最高检要求重点整治的8个方面问题和省检察院增加的“滥用监督权,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重点整治内容,从司法办案和履行监督职责两个方面入手,展开全面、广泛、深入的排查。在此基础上,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权保障重点问题和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瞄准靶心,突出排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和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5个方面的重点问题。
业务条线是查摆重点和关键。该省检察院各业务条线以上率下,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该省检察院案管处列出9个条线需要排查的27项问题条目,从2013年来16万件案件卷宗中梳理出可能存在不规范问题的案件,分送各业务部门进行排查。侦监部门对列入范围的3000多件案件逐一检查,自侦、案管、技术等部门共抽查了26个基层院512本卷宗、607张光盘、11个移动硬盘,录音录像时间达1.56万个小时,并将发现的问题梳理出来,汇编成《值得记住和反思的案例》。
在扎实自查的同时,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把“自己查”与“上级点、律师评、社会提”结合起来,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确保把问题摸全、找准、查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共征求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的意见建议639条,汇总为195个问题。对这些问题,逐项排查落实,务求“见人见案见思想”。
六个规范性文件形成“组合拳”
根据法律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当经办案机关许可。但因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律师申请会见往往被以“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一理由挡在门外。
今年8月17日,江苏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标准,同时规定,办案单位拟不许可律师会见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认为不许可理由不成立的,办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出台两个月,有效破解了律师会见难问题。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该省检察院介绍了江苏省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经验做法,得到了律师界的肯定。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该省检察院始终坚持着眼长远,源头治理,推动整改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截至9月底,该省检察院已针对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5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进一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若干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一套严密有效的“组合拳”,用制度的笼子约束检察权严格规范运行。
10月下旬,江苏省检察院由3位厅级领导分别带队,组织督察组赶赴各地,全面督察最高检“八项禁令”和省院六个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文件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使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