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检察官履行检察员职责 当庭建议改判获采纳
21.04.2017 09:52
本文来源: 检察院
3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卫东出席二审法庭履行检察员职责,就上诉人熊洪春及原审被告人陈海峰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中熊洪春构成自首提出改判建议,合议庭采纳了建议当庭予以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熊洪春的量刑部分,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熊洪春借款5万元给李某。2015年9月7日,熊洪春找到李某索取债务无果,熊洪春联系陈海峰帮助索债。陈海峰便联系胡荣跃前来帮忙。后胡荣跃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将李某及其丈夫臧某强行带至一废弃厂房内,限制李某人身自由。其间,为逼迫李某归还欠款,胡荣跃指使他人使用电线条、电警棍殴打、吓唬李某,致其轻微伤。2016年12月13日,泗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熊洪春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陈海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熊洪春上诉称自己依法构成自首,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徐卫东承办该案,带领干警自行补充侦查,获取证人证言2份,归案经过补充情况说明1份,能够证实上诉人依法构成自首。二审开庭时,徐卫东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员出庭。他当庭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属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建议合议庭依法予以改判。经过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二审合议庭采纳了徐卫东的意见,认定上诉人依法构成自首,当庭将上诉人熊洪春刑期由原先的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通讯员 康俯上 孙 涛)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1.04.201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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