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侦查工作如何“更上一层楼”?这场调研座谈会信息量真大……
4月26日召开的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座谈会更像是一场答辩会。
就在一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扩大)会议,分析研判会商2023年第一季度检察业务数据,强调“刑事侦查检察要加大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力度,着力提升办案质量”。
面对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要求,如何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大兴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找准影响和制约检察侦查工作的问题,找到加强和改进检察侦查工作的最优路径,成了包括参会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侦查条线干警的必答题。
开宗明义,检察侦查工作如何做到定位准、站位高?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法治建设部分专门部署“严格公正司法”,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时间再回到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的制度。
新征程上的再出发,对于检察侦查工作来说,承接了党中央的重托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重担,如何重新认识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找准自身定位,提高政治站位?
“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新形势下,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主动、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把准改革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守正创新,以科学的谋划、创新的魄力把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抓实抓好。”
“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侦查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座谈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再次强调了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政治性。
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志杰也强调,要深刻认识加强检察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握侦查工作规律,不断建立健全侦查工作体制机制,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办案和安全、严管与厚爱的关系,确保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行稳致远。
“始终深刻把握侦查工作的政治使命。”在辽宁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柳忠清看来,这是检察侦查工作行稳致远的关键。为此,他们制定出台了《辽宁省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党内请示报告办法》,在工作中主动及时向党委及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重大案件,以及犯罪特点和治理对策,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有效排除干扰、克服困难,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浙江省检察院也同样积极争取省委的支持。浙江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劳伟刚介绍说,2019年7月,浙江省委出台《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和监察机关案件起诉、线索移交、案件管辖等衔接,依法坚决查处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
适应当下,检察侦查工作有哪些有益探索?
“全国检察机关在最高检党组正确领导下,2018年10月至2023年3月底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6368人,其中今年一季度,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加大侦办力度的部署要求,立案侦查375人,同比上升24.6%。”座谈会上,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通报了近几年侦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一段时间以来,反贪反渎转隶后侦查机构机制不健全、业务骨干匮乏等特殊困难制约了检察侦查的发展。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进行了哪些有益探索?
为了提高办案质效,记者注意到,部分省级检察院陆续单独设立了侦查部门,组建专门队伍从事检察侦查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12个省级检察院单独设置了侦查部门,辽宁、湖南、贵州、安徽四个省份在市级院全部单设了侦查部门。
为了解决线索发现难、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畅等问题,辽宁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何毅介绍说,辽宁省检察院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构建了以省院为主导、市(分)院为主体的侦查办案体系,促进“查人推动纠案”。
“河南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立案前评估、立案后邀请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侦查、移送起诉前侦查部门与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会商量刑建议、拟不起诉案件上一级院侦查和捕诉部门共同审核等机制。”河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薛长义表示。
“湖南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内部协作机制,对线索移送、原案评查、疑难会商、‘前案(事)’纠错以及调卷支持、强制措施执行协助、技术协助、用警协助等予以明确,形成三级院各条线助力侦查办案的工作格局。”湖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劲特别提到。
湖南省检察院第十二检察部主任张青春表示,他们把立案建立在充分的调查核实基础上,同时考量立案的时机、条件和侦办的难度。“对一时拿捏不准或存在较大困难的,在立案前一律报省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张青春说。
浙江省检察院打造了“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平台”。劳伟刚介绍说,2021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司法网拍、虚假诉讼、强制戒毒、违法减假暂、涉黄赌案件融合式监督等多个专项检察监督数据库,为各地进行专项检察侦查提供案件来源和数据支持。
在外部沟通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崔平表示,内蒙古检察机关加强与纪委监委的衔接配合,重点对案件线索移送、互涉案件分工、案件侦查协同配合等方面进行规定,建立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类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与纪委监委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
在队伍建设方面,贵州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石子友介绍说,贵州省检察机关采取以案代训、跟岗学习等方式,着力提升侦查队伍审讯突破、取证固证等办案能力。
湖北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全省检察机关侦查人才库,实现对侦查力量的有效管理。“我们还建立了侦查专家智库咨询制度,发挥‘外脑’作用,带动全省侦查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江波表示。
据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贺卫介绍,为了解决分院侦查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北京市检察院出台《统一调用全市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工作规程》,特别规定了各分院经市院批准可以在辖区内调用检察人员参与办案的程序。
着眼未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更上一层楼”?
座谈会上,最高检领导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参会人员也有了更多思考。
河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周一建议最高检多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多组织跨地域交流和学习,尽快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能力素养。
广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粤贵,广东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许建枫提到,目前的检察侦查工作更注重“以供促证”,所以侦查办案中发掘线索、收集证据等关键环节均需要信息化手段赋能。“一是建议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二是建议最高检开发符合新时期检察侦查工作需求的数据信息筛查、分析软件,在全国检察机关共用共享共完善。”他们说。
安徽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陶芳德提出,要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使用标准,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运用。在法律适用方面,陶芳德提出,对一些缺少司法解释的条款,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特别重大损失”如何界定,建议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四川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吕杰认为,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在线索来源、犯罪手法、表现形式、后果认定等方面,都与贪污贿赂案件有着极大的差别,对这些问题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导致主动发现有价值线索少,案件突破难,系统性查办案件少。
“目前对犯罪背后的理论依据缺乏系统的归纳和梳理,对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后果中‘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渎职犯罪追诉时效等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有些问题尚未形成司法共识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实践中极易发生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运用和侦查质效的提升。”吉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任刚建议对以上争议问题进一步形成共识,并适时出台相关罪名的证据标准。他还提到,目前看,“机动侦查权”适用范围过窄,几乎处于“休眠”状态,有着很大监督潜力,建议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