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检方决定不批捕养母 李征琴“没事了”?
龙虎网讯 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备受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涉嫌殴打养子小虎(化名)一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昨天,扬子晚报记者从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获悉,浦口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这个决定是如何作出的,不逮捕就表示李征琴“没事”了吗?扬子晚报记者专访本案检察官,对此做了详细解释。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季宇轩
4月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小虎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
4月2日
网友“朝廷半日闲”在微博上发布小虎被打照片,引起网友大量转发。
4月5日
凌晨,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经鉴定,李征琴殴打小虎致其轻伤一级。
4月5日
晚8点,扬子晚报记者赴安徽来安独家对话小虎本人以及其亲生父母。
4月12日
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6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4月19日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
最新进展
检方依法对李征琴作出不批捕决定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方审查全案证据,综合多方意见和本案案情后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不批捕是否就表示李征琴“没事”了?扬子晚报记者昨天专访了本案检察官。
于法
属于轻罪案件,综合评估无逮捕必要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的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或者具有明显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李征琴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本地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综合评估,李征琴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或者自杀、逃跑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
不逮捕并不意味免除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征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的不逮捕决定,是否意味着此案终结?对此,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是否逮捕不会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有法律界专家也称,不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就是无罪。
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告诉记者,法律流程上,公安机关得到检方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李征琴就会结束被羁押,随后很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限可能是一年,公安机关会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再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法院宣判了,李征琴才会获刑。
于情
检察官认为,李征琴主观恶性并不大
办案检察官告诉扬子晚报记者,犯罪动机和目的是衡量一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的重要因素,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予以充分关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之所以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主要是因养子小虎在接受教育过程中不听话,对其采取了不当的管教方式。因此,动机是为了矫正小虎的不好行为。客观上,该案系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当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检察官认为,李征琴的行为与一些长期虐待、无端随意殴打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不同,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考虑小虎意见,不批捕对孩子成长有利
办案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发生在具有监护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尊重被害人意愿。《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小虎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被害人亲生父母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请求。因此,本案检察官认为,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让被害人小虎早日安心正常学习、生活,对恢复其身心健康会具有积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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