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偷天换日的“巨额”汇票 贪污换来的“人民币玩家”

23.02.2018  12:21

   [以案为鉴]偷天换日的“巨额”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存款人在开户银行申请,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金融票据。近年来,随着金融交易日趋繁荣,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也随之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上了其中的漏洞,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票据诈骗案,两名被告人自以为诈骗手法“天衣无缝”,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假汇票流入市场

  2016年6月,在扬中市经营某服装公司的陈广意资金短缺,外债紧逼,多方协商寻求融资未果,正在一筹莫展的时候,听朋友杜某(在逃)说:“融资碰一鼻子灰是常有的事,要是能改改银行汇票金额,那钱来得才叫容易。”这番话让陈广意若有所思。

  一周后,陈广意通过杜某“牵线”,认识了提供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的陈大林。当时,陈广意对假票的可信度表示怀疑,陈大林信誓旦旦,吹嘘其承兑汇票真假难辨,一般人根本看不出来。

  很快,半信半疑的陈广意拿到了陈大林提供的“票样”,没想到,如其所说,若不是事先知情,仅靠外表观察和手感体验,甚至用真实汇票比对也难辨真假。看到陈大林制作的汇票足以“以假乱真”,陈广意放心了。2016年6月至9月,短短3个月时间里,陈广意伙同杜某等人将陈大林变造的面值1031万余元的13张汇票交给他人贴现或折抵货款,先后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8万余元,在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对正常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摇身变为高额汇票

  为了获得足以乱真的假汇票,陈广意不惜成本,以每张20万元左右高价向陈大林购买变造的汇票。陈大林手中的汇票到底是如何瞒天过海的?该案承办检察官一一揭穿了犯罪分子的伎俩。

  原来,陈大林以他人名下公司的名义,虚构货物交易,多次在银行开出同批次大额和小额汇票,再以技术手段改头换面,这样一来,只有通过专业手段才能鉴定出汇票的真假,可谓无本万利。

  变造汇票让陈广意尝到“甜头”,且在多次交易中均未被识破,汇票几经流转,直到2016年10月,被害人刘某持票到姜堰区江苏长江银行鉴定时,才发现手中的汇票是假的,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2017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抽丝剥茧厘清事实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是姜堰区检察院疑难复杂案件“专业户”沐杰,虽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但面对这样一起复杂票据犯罪案件,他仍然感到颇有压力。

  由于本案涉及多张汇票,而票据流通性很强,几经背书易手,加之真假汇票并存,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这些都是沐杰思考的问题。

  在侦查期间,陈广意对自己使用变造后的汇票贴现或折抵货款供认不讳,基本上能够与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映证,其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意图明显。但是,要查清案件整个来龙去脉,却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沐杰介绍,由于涉案汇票在全国范围内多次流转,最初是由多地公安机关分别侦查,再经姜堰区公安局归口移送审查起诉。因此,案件存在证据标准不统一、事实认定重复或遗漏等问题,其中就有同一张汇票因流经不同城市而被重复侦查的情况。为此,检察官只有根据每张汇票的背书流转情况,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理清案件事实。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主动与公安机关对接,到开票银行调取申请开票资料、账户资金变动记录等原始证据,对陈大林开出的同批次真汇票也逐一查实归案,再结合陈国俊的供述等,查明犯罪时间、地点和涉案金额,确保审查结论万无一失。

  在票据犯罪案件中,犯罪金额认定至关重要。由于涉案汇票多次广泛流转,背书人众多,核实工作量太大,公安侦查人员认为,可以直接按票面金额认定犯罪数额。这种方式乍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操作起来也很方便,但反复斟酌后,沐杰觉得不妥。

  “仅看票面金额,并不能就此简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沐杰说,由于汇票贴现时会给一定的手续费,所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往往小于票面金额,这一点也得到了被害人认可。在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沐杰还发现,案发前,陈广意已向部分被害人退还了一些诈骗来的款项,如果机械地按票面金额来计算,一方面与事实上的犯罪数额存在出入,同时也变相加重了被告人的责任。

  “通过严谨细致审查确定涉案金额,一方面是对被害人负责,有利于挽回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告人负责,实现罪责刑相一致,犯罪金额认定低了或高了,都是与我们司法公正的要求是相悖的。”沐杰认真地说。

  经过慎重考虑后,沐杰采用核定第一手被害人损失的方式,审查认定陈广意的犯罪金额,最终认定陈广意实际诈骗金额为924万余元。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审查起诉期间,陈广意的辩护人提出,陈广意诈骗所得主要用于偿还服装厂贷款,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陈广意经营的服装厂,对陈广意本人来说,应当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人”来量刑。

  “就票据诈骗罪来说,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人’,其法定刑相对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轻得多,律师既然提出这样的辩护意见,我们必须充分认真考虑,但归根到底还是要以事实来说话。

  为了准确界定犯罪性质,沐杰与公安侦查人员专程来到陈广意此前经营的服装厂,经实地调查,确认在案发前该厂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进一步询问中,陈广意本人也承认其诈骗金额绝大多数用于个人贴现、抵债,只有小部分资金用于服装厂还贷。检察官调取该厂单位账户往来情况后发现,陈广意诈骗所得均未进入单位账户,其所谓用于偿还贷款的辩解没有证据可以佐证,因此本案显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2017年10月,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1月4日,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广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陈大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赔退全部赃款。陈广意、陈大林当庭认罪不上诉。

  承办检察官提醒,由于防范意识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往往盯住汇票流通中的漏洞,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实施金融诈骗,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正常金融交易秩序也造成了严重干扰。广大企业和个人在接受汇票支付方式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必要时可以到银行柜台核实鉴定,谨防上当受骗。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此类犯罪也要高度关注,向社会广泛宣传票据知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票据审核责任制,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加强技术防范,加大票据伪造、变造的难度,提高票据使用的安全系数。

  (文中两名被告人为化名)(沐 杰 包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