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仓库里藏了八年的秘密

20.05.2017  10:30

  案件过去了8年时间,棉麻厂经历了重组、搬迁、人员调整等系列变动,又是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查下去?

  景瑞清怎么也想不到,时隔八年,在自己已经退休安度晚年时,当年的犯罪事实居然被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查了出来。

  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句话形容景瑞清再合适不过。

  一

  五零后的景瑞清历任文化站站长、副乡长、农业局副局长、大丰供销总社书记等职务。1998年,景瑞清被调到了大丰棉麻厂担任法人代表。

  大丰棉麻厂是老企业,1958年由大丰供销总社出资成立,主要经营棉花收购等业务。几轮改制后,成为了一家股份制公司,大丰供销总社是最大股东,其余股份则归职工所有。

  刚到棉麻厂的时候,景瑞清想着要带职工干出一番大事业。

  然而,随着国家棉花市场不断放开,棉麻厂的经营日益困难,几十名职工走的走、调的调,最后仅剩下了8人。

  公司经营越来越惨淡,工资都发不下来,最后,只能依靠出租公司的固定资产勉强度日。

  2005年4月,因城市建设需要,棉麻厂所属的西仓库纳入拆迁范围之内。拆迁公告发布后,景瑞清看到了“希望”,与8名职工商量,“不如我们出钱把仓库买下来,拿到拆迁款后再给大家平分?”所有人都同意了这个主意,并提议由仓库主任肖玉亮作为买方来签订合同。

  西仓库属于不动产,棉麻厂没有处置的权利,除非得到最大股东县供销总社的批准。景瑞清为此向供销总社申请,以“西仓库破旧不堪,盘活资产”为名,想把西仓库卖出去。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然而,供销总社否决了。

  二

  景瑞清和8名职工越想越不甘心。

  此后不久,供销总社的领导退休,新调过来的领导并不知情。

  “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咱们偷偷把西仓库卖了吧。”一名职工的提议让景瑞清动了心思。

  景瑞清让人重新修改了董事会决议,由“提请批准卖西仓库”变为“依据供销总社批准,依法买卖西仓库”。改好之后,景瑞清和8名职工都在上面签了名。

  之后,景瑞清以棉麻厂法人代表的身份和肖玉亮签订了买卖合同,肖玉亮出价30万,买到了西仓库。

  半年后,西仓库拆迁,根据当时的政策,应得拆迁款170多万。

  西仓库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西仓库的出售本就是偷偷进行的,自然没有履行这个程序,所以没有办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西仓库无法过户给肖玉亮,肖玉亮自然也拿不到拆迁款。

  景瑞清拿着购房合同、评估报告,以及修改后的董事会决议去找供销总社的新任领导汇报情况。跟他说前任领导已经批准卖西仓库,只是由于匆忙遗漏了些手续,钱无法入账,希望能给予帮忙。

  最终拆迁款打进了与棉麻厂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家公司的账户。刨除28万的土地补偿款,30万购买西仓库的钱,景瑞清和8名职工私分了其中的99万元,每人分得11万,剩下的十几万则挂到了棉麻厂的账上。

  三

  这件事情过去没多久,景瑞清就从棉麻厂退休了,其他8名职工也有的退休、有的离职。景瑞清想着,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直到八年之后,2013年初,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在开展打击土地征用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了蹊跷。“这里面会不会存在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检察官介入后,景瑞清进入侦查视线。

  然而,调查并不顺利。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介绍,案件过去了8年时间,涉案人员有的已退休,有的已调出原单位,还有的早已辞职下海经商;此案又是共同犯罪,牵连9人,9个人之间形成了牢固又统一的口径。

  更令检察官为难的是,在这八年间,棉麻厂经历了重组、搬迁、人员调整等系列变动,并没有专人负责财务资料的保管。案件如何查下去?

  检察官们走访、调查了很长一段时间,最终锁定,以肖玉亮为突破口。“以他为突破口可掌握案件全局。我们调查过肖玉亮的家庭情况,妻子在超市上班,儿子正在上学,作为家庭的顶梁柱,他的后顾之忧较重,心理防线更易于突破。

  反贪局决定兵分两路,一路突破肖玉亮,另一边则是带队去查与西仓库拆迁有关的材料。

  最终,肖玉亮承认了自己和景瑞清等人私下买卖大丰棉麻厂西仓库的事实。

  坐实了景瑞清等人的犯罪事实,又一个难题摆在了检察官的面前。景瑞清与8名职工私卖西仓库的行为如何定性?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抑或是私分国有资产?其他8名员工是否涉罪?如果涉罪,又该如何定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定性上存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三个罪名不同程度的竞合情况。

  景瑞清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排除了职务侵占罪定性;而采取隐瞒仓库交易被中止的事实,虚构仓库买卖交易完成,欺骗新任领导,进而骗取属于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也不是公开处分国有资产的客观反映,私分国有资产的罪名不成立。

  在确定了景瑞清涉嫌犯贪污罪,又系主犯后,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特定主体身份的人员参与共同犯罪的,应依主犯所犯罪名定罪,8名员工以贪污罪共犯被提起公诉。

  2016年5月,二审下达,景瑞清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8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3个月不等,并都处罚金30万元。  (文﹥卢颖 杨志清 宋留华)(责编   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