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点多面多元格局 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
解读新闻:多部新出台新修订法律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条款,检察公益诉讼法定办案领域形成“4+N”新格局
解读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勇
检察公益诉讼的立法从无到有,从政策引导到国家立法,从抽象立法到具体领域立法,从立法的专项条款到不断更新的司法解释,经历了顶层设计、局部试点、立法实施三个递进式的发展阶段,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表达。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4个领域逐步拓展为由两部诉讼法与反垄断法等九部实体法共同确定的“4+N”领域,形成多点多面的多元格局,密切回应了公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和内生动力。这一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既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检察监督推进公益保护取得显著成效、赢得社会共识的结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既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取得的实践成果作出肯定,也是对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期许和更严要求。据统计,自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67万余件,办案数量稳步增长、办案质效不断提升。张军检察长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理念变革引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拓创新。检察公益诉讼所具备的巨大作用力,正是来源于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来源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引领。检察机关秉持“积极、稳妥”的工作态度,通过向有关主体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行动等,充分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价值,实现了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使命与担当。
检察公益诉讼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具有持久的、旺盛的生命力。这不仅仅因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四大职能之一,能有效聚焦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始终围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解决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还在于其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预防性公益诉讼、“检察长+”、公众参与等制度进行持续创新,不断激发检察机关深化检察监督职能的动力;更在于其根据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诉讼程序的特点,制定的“一对一”检察方案,集国情、社情、民情于一体,充分保障社会公益。
并且,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地修复和完善,充分释放其影响力和制度红利:在规范体系层面,通过制定地方立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结合运行实际,对立法暂未规定完善的内容作出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如利用替代性修复、先予执行等多元化方式实现公益保护。待立法与司法耦合较为成熟时,再推动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立法,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统一和健全的程序规范,健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体系。在制度体系层面,积极响应党中央“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持续深化预防性公益诉讼、行检法合作、公开听证、能动检察等制度,促进公益保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稳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空间,全面提升规范化水平,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
检察公益诉讼厚植于我国“党的统一领导”的政治理念、多部门多职能协同配合的司法实践、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铺开,以小见大、触类旁通,是一套纵深发展的公益保护司法方案。未来,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将更加宽广,办案规模将持续扩大,发展道路也将愈发宽广。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和改革成效,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制度落实中的主力军作用,切实维护不同领域的公共利益,将检察公益诉讼融入国家治理,推动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效能,实现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