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出台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5.10.2018  11:43

        昨天,市教育局印发《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进行规范。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此次《标准》中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并特别强调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标准》对办学场所和设施也有明确规定。凡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标准》还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市教育局强调,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钱红艳)

来源:  南京日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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