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职教校企合作省级地方性法规5月施行 法治牵引推动校企合作“两头热”

30.04.2019  07:50

  《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29日,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宁召开。与会者普遍认为,这一全国省级层面首部关于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促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地方性法规,将有效黏合校企在人才培养与需求间的差异,改变校企合作“一头热一头冷”现状。

  高质量发展需高技能人才

  当前,江苏着力构建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迫切需要培养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大军。“能否在90所高等职业院校、334所中等职业学校中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对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说。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南京技师学院院长侯放介绍,该校与185家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办学关系,每个招生专业都有3个以上合作企业,合作有效提升了办学和学生就业质量,2018年学院毕业生928人,就业率达99.6%。省人社厅副厅长朱从明说,目前全省技工院校与近4000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校企合作累计培养学生超过16万人,保证毕业生就业率长期保持在98%以上,就业质量逐年提升。

  但校企合作也存在不少难题和痛点。侯放感触最深的是,“不少院校虽然乐意与企业合作,但遭遇了‘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有的企业在合作中往往需要接受学生实习,却又所得不多,共育积极性不高。这种现象在我省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存在。“但在培养高技能人才过程中,企业又是不可或缺的一个主体。”侯放认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建立,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王丹中进一步表示,校企合作各主体定位都不明确。“校企合作重点涉及政府、行业、学校、企业四类主体,存在校热、企冷、政弱、行软等现象。”另外,校企合作实习管理也亟需规范,有的问题还很突出,需要法治作为实践教学开展、维护学生权益的后盾。

  立法也有利于解决职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我省是职业教育大省,职业院校在校学生达157万人。由于多种因素交织,职校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要靠发展,高素质人才促进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带动学生就业。”许仲梓认为,新条例将实习实训、顶岗实习、跟岗实践等具体环节扎根在产教融合之中,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为提升职业院校学生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促进职校生就业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重实用,促校企结为命运共同体

  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条例聚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老问题、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回应了教育界、企业界等有关方面的合理诉求。”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认为,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权责,优化了合作形式,强化了扶持保障,解决了各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学校“一头热”等突出问题。

  为有效提高企业积极性,此次立法特别注重增强企业的获得感。侯放注意到,新条例既规定规模以上企业应接纳学生实习,又明确政府将给予一定补助,且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相关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等优惠政策,做得好还有进一步表彰和政策优惠。“加强校企合作企业得到优质的技能人才,最终受益的仍然是企业,乃至整个产业和地方经济。相信有了这些实际政策,会大大激发企业的合作意愿。”侯放说。

  条例着眼于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避免单向强调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的义务,有利于解决校企合作中长期存在的“主体之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表示,新条例合理准确界定职责义务,对学校主要是明确义务要求,对企业则主要是鼓励倡导。王丹中认为明确校企是同等同责的“双主体”,还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解决各主体定位不清晰的问题。

  “作为一名职教人很欣喜。这部条例条款不多、篇幅不大,但重点突出,凸显职能法属性又兼具组织法特征,是一部非常实用、接地气的地方性法规。”王丹中点出了新条例的突出特点——实用。

  如条例要求企业必须接纳学生实习,但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必须支付报酬并购买补充意外伤害险。“这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实习风险,有效解决了合作中的一个工作难点。”侯放说:“我们欣喜地看到新条例许多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突破和保障,正是我们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急需的。

  在宏观层面,条例对校企合作定位进行了明确:不只简单定位在实习实训、跟岗实践等教学环节,而是培养既具有职业操守又掌握高技能的人才。条例规定学校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实际开展专业建设,积极倡导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各类培训及研发创新机构,这都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和企业需求“两张皮”问题。

  学校和教师也将有更多利好

  法律的生命在实施。此次立法把“扶持和保障”一章作为新条例的核心和重点,细化激励扶持措施,强化利益保障,以调动各方积极性,一些条款步子迈得还比较大。

  如条例鼓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参与创新创业等,使其发挥专业专长,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正向激励。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在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学校有关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此次立法还明确,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曹玉梅认为,这是新条例的突出亮点,“是实实在在、‘真金白银’扶持激励校企合作的举措,对调动职业院校特别是教师的积极性必将发挥极大促进作用”。

  朱从明表示,人社部门将落实好适当增加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的政策。“在国家工资政策框架下,加强调查研究,稳步出台配套实施举措,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充分激发学校和教师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条例针对专兼职教师招聘,成果认定、取酬与转让,实践考核等行为创设了一系列具体条款。王丹中认为,这解决了校企合作中人员权益保障无法可依问题,“彰显了校企合作以人为本的理念,必将极大调动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本报记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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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