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放火罪?检察官侦查实验揭开迷团
2015年8月1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对江都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荣,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8月28日,被告人田荣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10月27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田荣撤回上诉。
2015年4月28日晚,小雨,田荣因为妻子王红经常很晚回家,便怀疑她是不是在外边有人了。他喝了半斤白酒,骑摩托车来到江都区新阳印务公司,那时,王红还在车间上班。一进门,田荣将满肚子的怒气撒向了王红,对其拳脚相加。同事金钟铉和车间主任周国新准备拉架,田荣又扇了金钟铉一个耳光。
田荣觉得打人还不足以解恨,又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纸质标识卡,用它们点燃了旁边的办公桌,并扬言:“烧掉车间,烧死所有人!”王红见状,上前用脚踩灭了火焰。车间主任周国新一旁见势不对,赶忙打电话报警。
江都区公安局张纲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田荣推搡民警李强的胸部,撕拽其警服,并揪住他的头发,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另一民警方林西赶忙上前劝阻,又被田荣打了嘴部一拳,其嘴角渗出血来。
次日,田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放火罪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18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田荣涉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放火罪移送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王帅审阅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他的脑海中产生了这样一组连环追问:厂房的结构是砖混结构还是泡沫板?厂房的高度有多高?有无电线等易燃物品?当天下雨,湿度较大,犯罪嫌疑人点燃的是标识牌(纸片),点燃的方式是一张张地点燃,还是成堆地点燃?被点燃的木桌是实木还是胶合板的材质?从现场照片上看,厂房显得较空荡,纸张堆放的位置与纵火点究竟有多远?与油墨的距离有多远?另外照片上显示的可能引起火灾的废纸篓有多大面积?
带着疑问,王帅决定去犯罪现场看个究竟。车间里8台机器相距分散,易燃纸片堆和油墨等物品分别在距离点火处约8米和50米的位置。办公桌是实木结构,抽屉内部没有物品。接着,他找来当天在场的几名证人重新谈话:“你认为会起火燃烧的理由是什么?”车间主任说,因为是印刷单位,对火特别谨慎,看到明火觉得很可怕。
经过询问当天案发现场证人,了解各种易燃物品摆放位置,最终确定,当天点火现场是一个面积近5000平方米、高达15米的空间。王帅查看了现场后,对是否能认定田荣放火罪更是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三个罪名“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放火罪”,因本案中寻衅滋事只造成一人轻微伤达不到构罪标准,检察机关经过与侦查机关的充分沟通,侦查机关对此予以认可,但同时,侦查机关对于其移送审查的放火罪(未遂),坚持认为可以认定放火罪。经研究,江都区检察院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实验意见,并获对方认可。
7月下旬,侦查实验开始。由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点火行为时,点燃的标识卡(纸张)有8张,侦查实验中则准备了同样材质10张,并全部点燃,点燃的对象是田荣当初所点燃的木桌的另一条桌腿,经过对木桌桌腿的试验点燃,公安机关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田荣所使用的同等数量的标识卡引燃办公桌,能够导致办公桌木质桌腿及桌腿上端的三合板起火燃烧1分30秒左右,桌腿表层有部分炭化,炭化长度约10厘米左右。
由于案发当天是4月份雨天夜晚,侦查实验在7月份盛夏上午10点左右,检察机关综合温差、湿度等因素,且在现场监督中看见火苗熄灭,办公桌未被引燃,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点燃的明火不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名不宜认定。通过侦查实验,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一致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放火罪。(本案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姚明媚 王帅 凌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