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出台20条规定治理为官不为
20道“紧箍咒”
治理为官不为
快报讯(通讯员 常松 记者吴文锋 尹有文)2月14日是猴年春节开工的第一天,和很多人张口闭口“开工大吉”不一样,泰州的官员张口闭口都是“开工积极”。原来在年前,2月5日,泰州市委市政府为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现象,出台相关规定20条。给准备混日子的官员,戴上了“紧箍咒”。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泰州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若干规定》通过列举“在岗不作为”14条具体情形、“履职不担当”6条具体情形,将不作为、不担当的问题,与官员的绩效考核工作挂钩,问题多发的单位,甚至明确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向上级党委推荐提拔干部。
据了解,此次《规定》还将发挥群众的力量,群众举报,媒体和网络曝光涉及的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都是收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的来源。
部分“在岗不作为”问责情形
●干事创业激情消退和自我要求不高,进取心不强,工作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或长期落后,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隐患,或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对重点项目推进不力、行政职能履行不到位、群众关切解决不及时,贻误工作按时推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保持通信畅通,开会迟到、早退、缺席,或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事情的。
部分“履职不担当”问责情形
●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较真碰硬、设法解决问题,贻误工作的。
●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当“老好人”,对直接管辖对象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或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