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出台20条新规治理“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
交汇点讯 2月15日,泰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若干规定。
泰州市的新规定通过列举“在岗不作为”14条具体情形、“履职不担当”6条具体情形,落实负面清单和底线要求,帮助干部理清行为界线,明确履职要求。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与该市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相挂钩,对被问责对象扣减一定数量的绩效考核奖;对慢作为问题,由效能办设定“蜗牛‘奖’”,强化问题公开曝光和问题跟踪督办;对问题多发的单位,明确一定期限内不得向上级党委推荐提拔由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对主动发现、调查并严格问责的,明确免于追究领导责任、免于扣减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分,着力形成倒逼机制,并化解基层单位不愿查、不想查的问题。其中,对因不作为、不担当被问责的个人,或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扣除1—3个月、3—6个月或全年绩效考核奖。对干部的问责,应记入行为失范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记者了解到,“在岗不作为”问责情形包括:对中央、省市委重要部署,不积极贯彻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干事创业激情消退和自我要求不高,进取心不强,工作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或长期落后,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超出政策规定范畴乱承诺、乱许愿,或对已承诺的合理事项违约、有诺不践的;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处理,贻误工作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导致群众上访或投诉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从事条件差、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未保持通讯畅通,开会迟到、早退、缺席,或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事情的;在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列所在考核组最后一名的;在市、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列最后一名等。
“履职不担当”问责情形包括:对存在的问题,不敢较真碰硬、设法解决问题,贻误工作的;当“老好人”,对直接管辖对象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或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畏难躲避、放任默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确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的等。
泰州市规定,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问题,各级党政组织负有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实施问责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纪检监察组织负有监督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有“一岗双责”责任。综合运用检查督查、巡视巡察、作风评议、明察暗访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方法,及时发现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关注媒体和网络曝光的涉及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从中收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
交汇点记者 赵晓勇 通讯员 常松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