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28条措施促民营经济发展

19.11.2014  19:35
  为大力推进菏泽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民营经济发展实际,菏泽市《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近日正式出台,《意见》包括7个方面28条措施,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能不同进行了明确分工。菏泽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兴业。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年均增长12%,到2017年底预计达到50万家,容纳就业210万人,年均增长10%,其中,新增商业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民营企业5000家。100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000 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500家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9%以上。到2017年,全市民营企业要有100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千家厂店成为特色企业;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达到1000家,5000 家企业实现管理水平提升。到2017年,打造8个由大型企业引领、产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200亿元的产业集群。   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前置审批、刻章、开立账户等筹建活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资格。放宽个体业户“免登记”范围。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制度,慎用强制和处罚手段。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区不少于500万元),通过吸引外来资金投入不断放大基金规模,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加强融资支持和服务,破解融资难瓶颈。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专营服务部门、专营机构或专营窗口。 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用地,解决小微企业用地难问题。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快建设市、县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2015年上半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中心互联互通。   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营造“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