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规条例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社保基金账单要定期“晒”出来
[看点一]
昨天,《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明确了三种监督方式,今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以及投资运营情况都要定期“晒”出来,而对于骗取社保的,条例(草案)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据悉,去年江苏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总规模超过1万亿元,仅次于广东省。
江苏去年社保基金累计结余4674.37亿元
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谭颖介绍,至2014年底,全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5039.81万人、3797.49万人、1540.11万人、1441.56万人和1374.56万人。2014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134.79亿元,总支出2576.98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4674.37亿元,全年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总规模超过1万亿元,仅次于广东省。
谭颖表示庞大的社保基金规模保证了社保制度的有效运行,但各地各部门的管理流程不一,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基金管理的潜在风险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仅仅依靠内部监督已经不能适应基金规模扩大、管理风险增加的形势。因此,亟须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社保基金的账单要定期“晒”
当然,关于社保基金,市民最关心的就是资金的安全问题。因此,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参保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本人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等情况,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保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此外,社保基金的账单要定期“晒”出来。草案规定,定期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各项社保参保情况;各项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社保保险费征收情况和欠费情况,必要时可以披露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欠费数额较大的参保单位信息。
同时,还要建立社保监督委员会,定期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或者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骗保最高处五倍罚款
对于违反社保基金规定,制定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参保单位方面,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责令退回其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违法信息也将被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档案制度,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保失信行为,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记者黄敏
鼓励闲置物品“循环”起来
[看点二]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昨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降解塑料餐具”,并对“一次性消费品明码标价的要求”做出了修改。不过,此次的修改稿中,也加入了有关“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费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人继续使用”等方面内容。
在上次的审议中,我们曾报道了自本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不过,在之后调研和立法协商会上,有关餐饮行业协会、餐饮经营者特别是快餐经营者普遍反映,“可降解塑料餐具”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难以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提供,建议删除。
同时,针对一审中“宾馆、洗浴等服务性行业应当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品明码标价”,有的专家、地方和企业也提出,这条可执行性不强,既增加经营者负担,也难以达到让消费者改变习惯、减少或者不使用的目的,建议修改。二审稿将其修改为:“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的草案稿中,除了“堵”的方面,还有增加了不少“疏”的内容。草案修改稿中对再利用和资源化做了进一步充实,比如,对不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的节能灯、电池,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回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回收容器,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一条:“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费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人继续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提供场地、开办网站等方式给予支持”。对此,有的委员、专家和部门提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培养循环性消费观念,做到物尽其用,可以节约资源、减少消费,对循环经济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记者黄敏
新区要配建雨水收集设施
[看点三]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有关《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注意到,对于水资源的回收利用,条例(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措施。其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城乡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有条件的将统一要求使用再生水。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在立法阶段经过了深入的社会调研和征求意见。在立法中,明确强调要加强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其中,市政用水、冷却洗涤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此外,一些诸如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则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设施。
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加大对雨水的收集利用。第三十三条就提到,城市建设应当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不仅如此,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条例(草案),也有委员提出了一些建议。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入对于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应内容。委员们认为,通过实施雨水下渗减排、积蓄利用、河网贯通等一系列措施,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建成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既可以提高自然淡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又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城市的内涝问题。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统筹规划城市片区管网改造、园林绿化、水系治理项目;加强绿地、雨水收集系统、喷滴灌系统等节水设施建设;在新建城市推进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记者黄敏
原标题: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