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转战”微信 南京中院再辟谣

30.01.2015  13:29

信息系统中查不到网帖中的“医生李芊”。

龙虎网讯 去年6月27日,一条“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李芊医生列车助产救人,被南京法院认定非法行医而判赔偿”(以下简称“李芊非法行医案”)的帖文,在网上突然迅速流传开来。

这篇帖子讲述的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女医生李芊”在火车上好心为孕妇助产,不料因胎儿患病遭到“反咬”索赔,南京两级法院审理后,“李芊医生”被认定构成非法行医,并需赔偿1万多元。当时,扬子晚报调查后证实,此事纯属子虚乌有。不料近日,这则谣言又在微信朋友圈里沉渣泛起。

昨天,南京中院不得不再次发出辟谣声明。

这是去年辟的谣

从帖子内容看,“李芊非法行医案”显然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去年,这条消息迅速发酵,南京法院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当时,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迅速介入调查,位于舆论漩涡中心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相继通过微博发声:医院没有李芊此人,南京法院也没有审理过“李芊案”,此事纯属谣言。

去年6月29日,扬子晚报刊登了醒目的辟谣报道。去年7月7日,扬子晚报跟进报道,谣言的始作俑者为网民尚林辉,系河南省新乡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助理。尚林辉认为,有关法律中的相关条文对医护人员的保护不够充分,为发泄不满吸引眼球,才凭空捏造虚假帖文,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河南警方已经对其作出治安处罚。

今年又再辟一遍

谣言一字不改,法院又发声明

针对“李芊非法行医案”的辟谣新闻,稍一百度就有1万多条。这样一起被判了“死刑”的谣言,至此本该灰飞烟灭。可是近日来,扬子晚报记者不止一次在朋友圈里看到同样的内容,一字不改。

南京中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注意到了这条已经辟谣的谣言,最近不知为何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了。目前正值省“两会”,有的代表委员也在朋友圈里看到这则沉渣泛起的谣言。虽然大部分人都知道这是谣言,但面对这样的谣言,还是相当令人尴尬。

针对仍有不少网友不了解“李芊非法行医案”的真相,南京中级法院为正视听,昨日再次就此发声。南京中院在《关于对网传“李芊非法行医案”的再次声明》中说:近段时间,这条帖文(“李芊非法行医案”)又再度在微信朋友圈及网站流传。一些微信公号和一些网站不尽把关、管理责任,对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可查实的谣言不予核实,不负责任,再次发布、转发该谣言,使谣言再次扩散并有继续扩大之势,损坏了我院的声誉。对此,我院再次声明:“李芊非法行医案”纯属凭空捏造。

南京中院有关人士表示,希望有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传播载体尽到管理、审查责任,不发布、不传播谣言,特别是在微信朋友圈这种看上去相对不那么公开的网络环境,不要以为只是朋友之间的互相闲聊,因此就少了顾忌。希望网友们不信谣、不传谣,抵制虚假信息,营造诚实守法的社会环境。同时,中院保留对目前二次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专家声音

这次谣言为何“盯上”朋友圈?

论坛微博相对开放,朋友圈封闭难以监管

去年夏天,南京“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疯传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家李建明教授,选择了求证而不是转发。在他看来,这样的信息显然有悖常理。果然没几天,李建明就看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的辟谣,以及制造谣言的河南医生尚林辉被警方处罚的消息。

时隔半年,当这一谣言沉渣泛起时,李建明并不感到意外,“谣言的消失有其过程,反复传播是正常的。”但是,二次传播谣言的人,动机值得关注。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首轮传播的主要平台,是网站、论坛、微博等。经过官方辟谣后,网站、论坛上这类谣言很快消失,微博上的谣言也大为减少。“可谣言总不会一下子消失,或许很多人没看到上轮传播的辟谣,这下子看到了,换个题目再次传播起来。

李建明说,只是因为有了前一轮的辟谣,这类谣言难以在网站、论坛获得大范围传播,于是此轮传播的主阵地,就转移到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账号或部分微博上。这轮传播的始作俑者,现在尚不明确是谁、动机何在,可能是无意也可能是有意为之。

李建明认为,在相对封闭的朋友圈转发,或者微信公众号推送这类谣言,外部难以监管到。你无法让网友们不转发,要控制也很难,形成了第二轮的传播。

造谣者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已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公德,应承担责任

无论在网站、论坛、微博上传播,还是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内传播,其传播或散布谣言的性质没有改变。李建明认为,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的受众,虽然传播范围有所减小,但也是公共空间,发布者负有对信息真实性核实的责任。何况,从微信的这个朋友圈传播到那个朋友圈,或者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传播,与单纯地转发给某个朋友是大不一样的,其行为属于法律上禁止的散布谣言的性质。

就影响而言,在公众场所发布、传播真实性未经核实的信息,损害社会公德和社会认知,严重的会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李建明指出,目前来看,“李芊非法行医案”谣言的再次传播,没有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但已经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道德。所以,如果能够找到具体的谣言发布者,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管在什么场合,每个人都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应该考虑到其言论传播对他人、公众或社会带来的后果。“因为,不管在哪种网络空间上发言,都要为自己的言论后果负责。”李建明表示,目前,国家已经出台关于网站、论坛、微博等网络开放空间的监管措施。相对而言,微信朋友圈、微信公共号等媒体空间的监管,也可以依据参照措施,此外还可以推行实名制。对于恶意传播谣言的人,如果出现严重后果,该打击时就要打击。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陈迪晨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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