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恒判14年 当庭服判
原标题:李永恒判14年当庭服判
系省国税局原局长收受贿款近千万有868万元发生在卸任之际
广州日报讯(记者王纳通讯员王东兴)收受近千万元贿款,其中有868万元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初,恰逢卸任局长职务、行将退休之际。昨日,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受贿一案在深圳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永恒夫妇向商人“借钱”行为属索贿,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李永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昨日上午,李永恒被法警押入法庭。旁听席上坐着他的十几名亲友。法官宣判,“被告人李永恒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广东税务系统任职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421278元、港币6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记者发现,法院完全采信了公诉机关对其的指控,认定的贿款与起诉时无异。
此前,李永恒夫妇看中了珠江新城和从化的房子,其女在澳大利亚想买房,李永恒夫妇均以“借”为名,向潮州商人詹某要钱。法院认定,除李永恒收受詹某给予的港币5万元外,其他贿赂款项均系李永恒夫妇向詹某索取,属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此外,办案单位在对李永恒调查谈话前已掌握其从詹某处受贿的犯罪线索,调查中其交代的本案受贿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情节。
法院考虑到李永恒坦白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一审判决,李永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李永恒所退赃款现金人民币17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冻结的李永恒名下的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内存款均充抵受贿赃款予以没收;退赃不足部分以李永恒名下房产予以充抵;如仍不足,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宣判后,李永恒被法警带出法庭时,举起戴着手铐的双手,微笑着向家属示意。考虑到李永恒年岁已高,家属提交其病历,请法院酌情考虑。
原标题:李永恒判14年当庭服判
稿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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