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称外逃期间夜夜惶恐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昨天下午被遣返回国。
李华波,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2011年1月潜逃至新加坡,是百名被公布的红色通缉令外逃人员中位列第二的人物,也是天网行动公布红色通缉令之后,第一个从国外被遣返回国的贪官。昨天遣返回国后,晚上,检察人员乘坐航班将李华波押解回江西。
昨天15点29分,从新加坡飞来的CA976航班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降落,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察官:犯罪嫌疑人李华波,你因涉嫌贪污犯罪,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报请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你立即逮捕。
在首都国际机场,检察机关向李华波宣读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并交付执行。
李华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回来觉得踏实了。
李华波:出逃的日子确实不好受,没有亲情也没有友情。晚上睡觉有时惊醒,天天惶恐,确实惶恐。回来觉得踏实了,回来把我的情况说清楚,把我所做的事交代清楚。别人是出去旅游、出去移民,我是犯罪出去,我是拿着国家的财产出去,天天提心吊胆的。我父亲去年过世我都没有赶回来,真的很对不起他,很愧疚。
2011年2月13日,李华波因涉嫌贪污罪被鄱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这是一个国家级贫困县1/4的年财政收入。李华波将个人分得的约7200万元赃款中的2900余万元转移至新加坡。
案件发生后,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高度重视,组织检察、外交、公安等部门立即启动了追逃追赃工作。多部门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进行磋商。经过不懈努力,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司法执法合作。中方向新加坡方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加坡方面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华波实行了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并在李华波出狱当天将其遣返回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杨书文:四年的艰险,我们能够取得今天这个结果,应该说有多少汗水,就有多少成就和收获。
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副局长蔡为:这个案例也说明,境外不是法外,外逃腐败分子不管逃到哪里,逃出去多久,我们都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中央要求,随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持续深化,加大统筹协调的力度,把“天网”织的更大、更牢、更密,切实做到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我国和新加坡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也没有签署任何形式的司法协助协定,这是李华波选择新加坡作为外逃地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通过什么样的努力和途径成功把李华波押解回国的呢?
李华波案件是中国和新加坡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腐总局副局长杨书文:这次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检查机关合作的比较密切,我们的检察官去新加坡法庭作证,证明他在中国是涉嫌贪污犯罪,而且他转移到新加坡的资产,是与贪污犯罪有关的。
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区副局长蔡为:新加坡方面在李华波案件给与中方大力支持,是中新两国司法、执法机关切实履行承诺,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务实合作的一个具体实践,必将发挥很好的示范效应。
人已经被抓回来,钱去哪了?值得一提的是,在与新加坡积极合作的同时,我国还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启动了对他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我国2013年1月1日实行的新刑诉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根据这一程序,人民检察院对在逃嫌犯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冻结等申请,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执行我国裁决。
作为参与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诸多环节的特约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这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针对逃匿境外情形的第一例。
黄风:以前有过一些先例,主要是针对一些死亡的被告人来没收违法所得。针对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收违法所得,这是第一例。
那么,中方作出的没收裁决,是否能够得到新加坡方面的承认和执行?李华波卷走的巨额财政资金能否顺利追回?对此,黄风持乐观态度。
黄风:承认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为我们中国方面在追缴这个资产在我们国内启动和开展这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时候,特别考虑了新加坡法律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所规定的条件。所以,我们的相关诉讼活动,基本上符合它的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新加坡法院对于这样符合它法律规定条件的这样一个没收裁决,我认为它是会承认和执行的。(记者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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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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