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衡言论自由与他人隐私的界限
5月3日下午,成都娇子立交桥附近发生一起打人事件,司机卢某惹怒司机张某并导致后者下车对其殴打,导致其骨折并带有轻微脑震荡。事件曝光后,网上对打人者一片谴责之声。昨天(4日)下午张某的行车记录视频被传到网上,从视频可见,卢某两次故意别张某的车才招致后来的暴力。剧情就此反转,卢某也惨遭网友人肉搜索,之前的不良记录都被翻出来,甚至个人隐私信息也被曝光。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主角,在尽情享受网络时代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更好地学会权衡言论自由与他人隐私的界限,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踏法律红线。调查发现,人肉搜索过程中,每个人似乎都可以成为“警察”,这种“审判”几乎无所不能,而且不受约束。
人性是复杂的,“人肉搜索”可以激发人性中“天使”的一面,但很多时候,常常也会激发“魔鬼”的一面,一个人的从众心理、幸灾乐祸、落井下石、盲目煽惑等人性中的弱点被激发,甚至于窥伺欲、暴力欲等也被很快煽动起来。捍卫、重建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不能只有激情,只有口号,而应有着另外的更为重要的条件,那就是自由、民主、法治、平等等现代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现代公民意识的成熟,避免“道德杀人”,让道德带给所有人归宿感、安全感、温馨感,而不是恐惧感。
何为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产生于网络,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其本质上是更多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人肉搜索”之所以成为争议的焦点,一方面因为其可能通过网络公开了特定人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多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则是特定人隐私等信息被网络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名誉受损。
违背道德的行为是否享有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因此自然人所做的违背道德的行为虽然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但不能据此否认当事人对该信息享有隐私权。
人肉搜索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南方法制报)
人肉搜索在社会正义遭到侵犯时能起到防卫作用,但是这个新生事物还缺乏规范,往往出现‘防卫过当’,这种自发的力量很难把握好公平的界线,并且缺乏善意,常出现小刺激大反应,小过错大惩罚,我们期待它的成熟,也期待监管力量的介入。”潘知常教授表示,“对‘天价头’,‘周老虎’,人肉搜索是有效的,但对一些道德事件,还是要把握分寸,否则所有的人都行走在隐私权的边界上了,将心比心,我们谁愿意被放在隐私权的边界上呢?
人肉搜索背后的推动力
人们通常把网络称为虚拟世界,然而人肉搜索让我们明白,网络并不虚拟,它就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我们看到,每一次成功的人肉搜索,都似乎成为一次网民集体主义的胜利,网民们所代表的草根群体这一社会力量俨然已经崛起。
我们看到,不仅很多主流大报开辟了网络板块,而且全国两会也开辟了网络版,给网友一个参政议政、发表观点的空间。在抗震救灾中,赈灾物资采购价格公开、慈善机构不按惯例提取管理费,也是网友首先提出质疑,并得到政府部门的积极回应。虽然人肉搜索存在信息不准确的问题,但执法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面对网络舆论,都采取了非常谨慎和公开的态度。传播效果研究学者、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周培勤认为,网络和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管理模式,使中国社会变得更加民主和透明,信息更加公开,而这些反过来也培养了全社会的公民意识,让人们更加主动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去。
那么,人肉搜索背后的推动力到底是什么?网友“误入人间”表示,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某人或某事触犯了网民们共同的道德底线,“路不平,有人铲”,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正义感和气忿让网友们发起了人肉搜索。当一件事无名利可图,却能让无数人争相参与,一定是它背后的某种东西大家觉得很重要。在一个公民社会中,网络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公众的价值取向,并能够推动公众参与社会。不过,公民社会的一个前提是,所有的行为必须在理智、平等基础上进行。 (来源:新华日报)
人肉搜索的问题远远比其表面上的法律权利冲突复杂。人肉搜索实际上展现了以隐私权为代表的自由个体主义文化和以公众揭发批判为代表的中国网民文化之间的根本价值冲突。正是两者之间的法律文化和实体价值冲突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目前的规制困境。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和处理因此必须建立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的深刻认识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