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机场等封闭区间商品定价需公示

25.04.2016  12:54

  《江苏省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如何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对电商、电视销售等新兴领域价格违法行为有着怎样的制约作用,对已经明确放开由市场定价的药品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又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呢?

  4月22日,在江苏省召开的贯彻实施《江苏省价格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上述问题,请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例新亮点

  一、定价听证会 消费者至少占一半

  省物价局局长张卫东介绍《条例》内容时表示,《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定价听证制度,将消费者参加人数的比例由“五分之二”提高到“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从而能更广泛、充分的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网店价格欺诈,销售平台担责

  长期以来,网店商品价格一直是价格监管的难点。张卫东表示,针对市场业态变化及监管需要,《条例》增加了对互联网、电视销售等新型销售业态价格行为监督,以顺应新型业态发展需要。

  记者留意到,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店面或者网上店铺”的,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在谈到如何落实这一规定时,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吴桥表示,省物价局将对电商平台价格违法行为持续监督、曝光,并继续完善相关惩罚措施,监督销售平台的价格行为。

  三、标示“最低价”需加标依据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交易方与其进行交易”,如“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无依据、无从比较的”行为。我省如何落实这一条款呢?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促销、价格划线比较等行为,商家应标明价格出处、定价依据或比较依据,否则属于违规定价行为。

  四、机场等封闭区域定价需公示

  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商品和服务定价问题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群众对这些区域加强价格行为监管的呼声也很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为了落实这一条款,省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郭奇表示,省物价局将进一步制定相关细则,对《条例》中规定的“合理定价”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的方式等做出规定,方便价格执法人员进行实际操作。

  价格放开的商品房、药品该怎么管?

  南京一年房价大涨17.8%,超过北京和广州,南京楼市“限涨令”呼之欲出。而根据江苏省相关规定,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由市场调价,价格放开,不实行政府指导价,那么物价部门如何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监管呢?

  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万学群表示,放开价格不等于放任不管。他进一步介绍:“根据江苏规定,江苏省对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普通住宅商品实行市场定价。”但即将出台的《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也写到,针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较快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方式,对经营者采取提醒告诫等措施。对于南京和苏州出现的楼市“限涨令”,万学群认为是相关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时常出现的新情况出台的意见,目的是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不违反商品房的市场定价要求。

  据记者了解,去年,江苏省对药品价格放开,实行市场定价,如何防止药品价格大幅上涨呢?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李纬坤告诉记者:“去年药品价格放开后,物价部门发现一些药品价格出现上涨,因此全省物价监测系统加强了对药品价格监测。目前,省物价局已经联合省卫计委和人社厅等多部门成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平台,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控。”此外,物价部门还对江苏省各市药品销售实际价格经行调查,对一些急抢救类、妇儿药价格进行了监测,这些数据将成为江苏省药品价格采购上线价格的来源和依据。”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