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3·1”机场撞人事故17人将被处理

11.09.2015  10:07

  今年3月1日15时33分,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入港龙门架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事故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肇事女司机是否酒驾或毒驾?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

  昨日,深圳市应急办官网发布了《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报告》日前经深圳市政府批复结案。

   回放:机场车祸9死24伤

  2015年3月1日15时33分,杨某晰驾驶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以97.8公里/小时的时速(该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沿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往入港平台方向行驶至龙门架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身右侧先后与道路右侧距离龙门架87.7米、72米处的水泥防护栏发生刮碰,车辆失控后碰撞在右侧水泥防护栏旁驻足的人群,导致车辆部分损坏。

  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24人受伤。杨某晰在事故发生后由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下来并从领航高架桥上坠落至桥下地面,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肇事车超速50%以上

  经鉴定,肇事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未检出安全隐患。经过检验,肇事司机杨某晰无涉酒涉毒情况。记者从《报告》获悉,肇事车辆在碰撞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97.8公里/小时,该车在开始碰撞人体时的速度约为74.5公里/小时。

  事发时,杨某晰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报告》指出,公安分局履职不到位,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据了解,分管交警大队的52岁公安分局局长魏传宝等17人将受到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处理。《报告》称,公安分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机场集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建议责成机场集团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建议给予公安分局政纪处分(6人)

  (1)魏传宝,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交警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

  (2)孙洪涛,交警大队大队长。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到位,对交警大队分管领导指导督促不力,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组织依法纠正查处。

  (3)刘广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未能跟进解决事故路段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

  (4)谢觯,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事故当天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工作组织不力,对在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依法纠正查处。

  (5)刘家江,西航站区派出所副所长,管理执法队(保安队),事故当天派出所值班领导。对分管保安队工作的民警和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值班工作组织不力。

  (6)王淼,西航站区派出所民警,执法队(保安队)负责人。维护人行道公共秩序工作不到位,管理的保安员对从人行道前往事故路段观看飞机的群众未劝阻、未报告。

   建议给予机场集团处分(7人)

  (1)贾华,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

  (2)张展群,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总经理。

  (3)刘志勇,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4)刘建勋,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副总经理。

  (5)任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经理。

  (6)余登科,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科长。

  (7)韦献兰,机场集团公共区管理部交通管理科副科长。

   建议责成作出书面检查(4人)

  (1)陈少翔,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机场集团党委委员。

  (2)黄建军,西航站区派出所所长。

  (3)陈金祖,机场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4)沈坚,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记者阮元元)

  原标题:深圳“3·1”机场撞人事故17人将被处理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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