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记者”享有著作权吗
新闻背景
美联社的“机器人记者”已经写稿6个月了。
1月28日,苹果发布2015财年第一季度财报。没过几分钟,美联社的报道《苹果第一季度营收超华尔街预测》出炉。这篇行文流畅的报道是由一套自动化系统撰写发布的。这套系统每个季度能写出3000篇这样的报道,而同时,它对美联社的写作风格了如指掌。
财报报道是商业报道里必不可少的。但这些内容大多单调枯燥,且对准确度和速度要求很高,人工编写比较费时费力。为此,美联社在去年夏天与AI公司达成合作,使用他们的Wordsmith平台自动生产财报报道的内容。
AI公司的公关经理James Kotecki称,Wordsmith平台每周可以写上百万篇文章,系统每秒甚至能生产2000篇文章。他们的合作伙伴还包括美国好事达保险公司、美国最大的有线电视运营商康卡斯特和雅虎,像雅虎的足球报道就是由系统自动编写的。
去年7月,美联社开始试行这套系统,预计能为约300家企业进行季度财报报道。在系统试行前期,每篇自动撰写的报道都会再经过人工处理润色,错误的地方会记录下来并反馈给AI公司作调整。真正不经人手的全自动生产内容在2014年10月开始。据了解,现在这套系统撰写的报道,错误比以前人工编写的更少。
传统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只有自然人才能创作作品,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反映拟制人意志时,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动物和机器,无论何时都不能成为作者,哪怕其创作物具备了作品的其他特征。而现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向这一观点发起了挑战——美联社的“机器人记者”每个季度撰写3000篇新闻报道,Google翻译已可提供符合基本语法规则而非仅对单词翻译的结果。
人工智能的进步不仅使我们心生疑惑,像这样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创作物,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呢?
现状:写得再完美也不是作品
抛开作者身份不谈,这些创作物要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创作物需要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即原创且达到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高度;消极条件则是指,创作物不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范围,如思想、与思想混合的表达、实用功能、单纯事实、官方文件等,以防止对思想、事实等的垄断。而反观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即使其具有一般文字作品的特征,却很容易因符合消极要件而被归入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范畴。
例如机器人记者撰写的新闻报道,往往只是按新闻六要素搭建起来的对事实的简单描述,而缺乏对事实的深度评论,只能被归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而机器翻译所依凭的只有基本的词典释义和语法规则,无法与具体语境相匹配,更遑论对翻译“雅”的要求,可以说任何人依据相同规则均会得到相似结果,并不具备独创性。
由此笔者认为,就目前的人工智能创作物而言,即使读者无法区分其是否是真人创作,也只能证明创作物符合文体和语法要求,并不意味着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未来:著作权边界可能重新划定
然而,笔者撰写本文的初衷并非为了贸然否定这些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的优势即在“智能”二字,它是可以通过学习而进化的,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也要求在分析相关问题时必须具备前瞻的视角。我们完全可以合理想象,未来人工智能在对丰富语料库进行学习后,可以撰写出对事实的评论,尽管可能不是深层评论(可以想想现在的各类申论写作模板),由此便可跳脱出单纯事实消息的范围;而通过对语境的进一步区分和对某一翻译家遣词造句风格的学习,机器翻译的结果甚至可能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技术爆炸使这一目标离我们并不遥远,到那时著作权的边界是否又该重新划定呢?
在满足著作权法要求、即前文所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创作物至少从内容上是足以成为作品的,此时又会回到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虽然创作物“看上去很美”,但机器知道什么叫“人格”和“个性”吗,其创作物又是否是“智力创造”呢?实际上,这一障碍并非是无法逾越的,尤其是当创作物足以反映某主体的意志或个性,或将“先占”引入无形财产制度时。
技术发展:版权实践方式将改变
笔者认为,对创作物可版权性进行检验,最终还是要回归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法律赋予作者有限时间的垄断权,最终是为了激励创新,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在技术变革等新环境下,对著作权法规则的解释和拓展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在此目标下,是否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以垄断权,其实是一个政策考量的问题,重点还是要考虑个人与社会、竞争与保护间的平衡关系。在衡量中可以考虑的是,人工智能的普遍使用会使得创作过程愈发向“微不足道”靠拢,同时创作物的内容也可能会出现新一轮的趋同,这些都会削弱给予其版权保护的正当性;而探究新闻和机器翻译等提供者的营利模式,也对分析给予版权激励的必要性有所助益。此外,法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能提供邻接权或反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和防止不劳而获)等保护,本文不再展开论述;笔者也无意眺望人工智能获得所谓独立意志的虚幻场景。
法律与社会的双向互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新技术戏剧性地改变了知识产权的实践方式,使得法律和政策也需要随之调整,与相应领域的技术背景、哲学基础、经济学分析和社会样态交织,编织成协调自洽的瑰丽图景,完成又一次的深刻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