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参与司法办案 受访人员:加快电子诉讼立法工作
“机器人”如何参与司法办案
受访代表认为,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办案应加强顶层设计,为维护司法公正服务
姚雯/制图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应当充分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智能化对司法办案也存在一些隐忧,包括对隐私权的侵犯,智能化系统故障,错案责任追究主体等。
全国人大代表周喜玲
要利用人工智能解决掉简单重复劳作。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帮助我们处理大量数据排查、统计分析和储存记录,但是替代不了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侦查判断、庭上智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
信息技术只是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在司法这个领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主要原则。法院判案,核心还是事实,偏离了事实,那就没有公正。
全国人大代表赵郁
当前,信息化建设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建议司法机关在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工作。
“2017年的某天,律师王先生来到检察院查个案件卷宗,走进案管中心,抬头一看,检察官竟然是个……机器人?!”这是“江苏检察在线”一篇文章的开头。
这不是纯粹的科幻小说,而是一项新技术的预告。文中的“机器人”指的是江苏检察机关即将上线的案件监督管理大数据分析平台的“案管机器人”。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向社会的各个方面敞开大门,包括司法办案工作。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期间,多位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谈到了司法工作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那么,司法机关该怎样拥抱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通俗意义上的机器人)能够取代司法办案人员吗?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机器人能帮司法人员干什么
始终困扰基层司法机关的案多人少难题,多年来受到很多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能否通过引进人工智能来破解这一难题,也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十分关注的。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相信,人工智能的出现无疑会大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秦希燕告诉记者,人工智能强大的记忆和检索的功能,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相对统一的推理和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还可以代替司法人员完成大量重复的机械工作,提高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
秦希燕分析,智能化可在多方面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包含网上预约、网上立案,远程讯问、网上批捕、审判公开、网上接访、质量评查、智能穿戴等多个环节。例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智能化识别”,通过数据,系统平台可以自动预判风险点,并实时提醒办案检察官哪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防止案件“带病”进入检察环节、流向审判环节等。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一名检察官介绍,就检察机关而言,刑事案件的受理登记、电子卷宗制作、提审讯问记录、阅卷摘录、法庭记录等工作大多是固定化的,如果上述事务性的工作交给人工智能,这将给基层司法人员极大“减负”。“基层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均为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些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可否尝试更多地引入人工智能呢?”该检察官对此满怀希望。
侦查工作能否引入人工智能呢?全国人大代表周喜玲告诉记者,我们恰恰要利用人工智能解决掉简单重复劳作,使检察人员将更大的精力投入到案件侦破、出庭公诉、检察服务等工作上来。比如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的智能化和大数据化: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在于作案手段隐秘、作案过程参与人数少,如果我们在侦查中使用大数据的办法来对嫌疑人资金状况、行动轨迹、日常习惯等进行多维度的排查和比对,从中发现犯罪线索、固定犯罪证据,将大大节约侦查人力投入,使检察人员将更大精力投入到对案件定性、侦查方向、侦查手段的判断上来,从而提高侦查效果。
周喜玲说,目前,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办案办公的基础和核心。该平台将检察工作从零散化向整合综合转化、从闭塞向资源共享转化、从粗放化向系统集约化转化。基层检察院要围绕法律法规新变化、信息技术新发展、业务部门新需求、检察机关新职能,进一步挖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利用率,用人工智能替代检察工作中的简单重复工作,实现“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
这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见到的司法辅助人员,真的有可能是机器人。
司法人员会被机器人完全取代吗
在司法工作中“人工智能”能否完全取代司法人员独立办案?有没有机器人办不了的事?这些疑问代表了司法引入人工智能的“硬币的另一面”。
周喜玲代表告诉记者,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帮助我们处理大量数据排查、统计分析和储存记录,但是“替代不了司法人员的自由心证、侦查判断、庭上智辩”。
记者采访的多位司法办案一线人员都表示,法律活动包含着人类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是检察官、法官个人基于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理解,这些参数人工智能是无法量化的。实体和程序的判断也并非有明确界线。譬如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理解“显著”二字?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人工智能如何判断“足以”?抢劫犯罪和强奸犯罪中,都要求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但“暴力”的含义在二罪名中却不尽相同,人工智能如何区分“暴力”程度和含义?因此“对于需要价值判断的具体事宜,不应当交给人工智能”。
对此话题,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控”们怎么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袁满告诉记者,从司法机关的业务特征来看,和案件相关的司法数据具有非结构化、来源复杂、类型复杂的特征,而且公诉和审判等司法活动对错误的容忍度极低。但是任何技术和算法都不可能将判断的准确率提高到100%,司法程序若完全依赖技术手段将面临合规和伦理等问题,“因此当前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应用需要明确其决策辅助的定位,而非代替人脑判断。”
让人工智能为司法公正提供技术支撑
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浪潮滚滚不可阻挡;另一方面,司法工作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提质增效。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司法工作引入人工智能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秦希燕代表认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价值追求,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应当充分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在人工智能介入司法办案中,一切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的介入都是合适的,一切违背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的介入都是不合适的。同时,他也提醒:“也应该注意,智能化对司法办案也存在一些隐忧,包括对隐私权的侵犯,智能化系统故障,错案责任追究主体等。”
“我认为信息技术只是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在司法这个领域,我认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才是主要原则。法院判案,核心还是事实,偏离了事实,那就没有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会上发言时如此分析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不适当的数据应用与不准确的数据一样,都会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司法工作中各种数据信息的搜集、整理、处理的规范和准确至关重要。多位受访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建议,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推广,应做好顶层设计,以标准化的手段加大司法各机关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在司法办案程序的各个环节形成真实、可用、有效的数据资源,为智能化的应用夯实基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期间,也有与会人员从不同方面提出了顶层设计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赵郁在审议时提出,当前,全国法院已基本实现了专网全连通、数据全覆盖,这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建议法院在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电子诉讼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到议事日程中。“因为它的确对法院来说,在电子文书、电子签章和电子送达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果,提供诉讼便利。”万鄂湘解释,特别是一些涉外或者海事方面的案件,在上海,根本不需要见面,都是在网上传输,当然这方面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方面立法应加快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