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4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更为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实质,省公安厅相关部门现对该办法作出具体解读如下。
1、为什么制定《办法》?
解读:一是推进“新江苏”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习总书记在考察江苏时,提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目标任务。经济强,离不开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百姓富,渴望更便捷更安全更有序的交通;人畅其道、车畅其行更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道路交通秩序是社会文明程度最直观的体现。江苏现有户籍人口近7900万人,流动人口1700万,公路总里程15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近4500公里,人口密度、路网密度全国第一;截止到2014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为1755万辆,其中汽车1104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名,而且近几年驾驶人都保持8%左右的年增长速度。出台《办法》,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就是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抓起,提高这一庞大群体的文明素质,从而促进江苏公民整体文明素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促进道路交通环境、城乡综合环境的改善,更好更快地实现“新江苏”建设的目标任务。
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行动。党的十八大明确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求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国家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纲要(2014-2020)》,提出一系列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关于交通信用管理,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省政府《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交通违法纳入个人失信范畴。出台《办法》,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正是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要求的具体贯彻,是对诚信江苏建设的具体推动,也是对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等规定的具体落实。
三是推动文明交通工程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我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总结推广江苏经验,于2010年在全国部署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的三年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践证明,通过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公民文明交通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为了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研究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2012年,省政府召开全省深入实施文明交通工程工作会议进行了部署,并制定下发了工作意见。出台《办法》,是文明交通工程建设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文明交通工程建设的一项长效机制,旨在通过信用管理,强化个人自律和社会制约,实现共建共管共享文明交通良好局面,使文明交通与社会诚信建设同步推进、同频共振,推动社会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四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交通违法行为仍大量存在,年度交通违法上千万起。面广量大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一个个动态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出台《办法》,对交通违法者实施联动惩戒,提高交通违法成本,敲响诚信守法警钟,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自觉守法,遏制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规范交通通行秩序,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交警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执法。
2、《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是怎么样的?
解读:《管理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就是“长、广、多”。“长”是时间跨度长,从2012年开始起草,到2014年出台,历经两年多时间。“广”是征求意见范围广,覆盖横向、纵向和面上,办法在省9个部门、单位内部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征求省相关部门和各地信用、交警部门的意见。2014年6月,通过互联网和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告,为期20天,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法学专家、运输企业、机动车驾驶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多”是修改次数多。2013年结合《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的出台,对办法初稿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多次开展专项调研、座谈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对各部门、单位特别是群众、专家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逐字逐句推敲,力求合理、完善、操作性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认可。
3、《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
解读:《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是我省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并对实施主体、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二章信用记录和归集,详细规定了构成一般、较重和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三章信息记录的应用,主要是对交通失信人分类采取何种提醒教育、联动惩戒措施;第四章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规定了有异议的交通信用申请、处理程序,主动修复信用记录条件、程序,并对相关部门规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第五章是附则。
《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一是突出重点。纳入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主要是触犯刑法被判刑、主观故意或与诚信有关的交通行为,严重交通违法,以及不及时纠正、经常性违法等。严格管理专业驾驶人,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二是分类管理。按照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区别对待,分层次实施提醒教育、联动惩戒措施。不同等级失信信息记录期限、教育与修复机制也有差别。三是社会联动。对交通失信者,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提升惩戒力度,筑起诚信守法的藩篱,营造文明交通良好氛围。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对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形成共通共享交通失信信息、联合惩戒失信行为人的机制。四是教育引导。办法重在正面引导,专门设置了教育修改制度,规定了提醒教育、信用修复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人们诚信守法。对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不实施惩戒;对异议申请和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并建立了交通信用修复制度,允许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信用重塑提供机会,潜移默化,让文明交通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
4、《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解读:《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一是限定适用对象为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截止去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175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8%。交通信用管理在全国无先例可循,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而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路面管理的重点,增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文明交通意识,规范交通行为,不仅可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而且可以示范带动其他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因此,我们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先行入手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
二是限定适用对象为自然人。《办法》将机动车所有人规定为自然人,未将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纳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但是驾驶法人所属车辆的驾驶人,属于文明交通信用管理适用对象。法人应当加强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
三是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省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省外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省发生交通失信情形的,通报发证地、车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5、交通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情况?
解读:《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民事、刑事涉案判决承担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失信行为属于自然人社会管理失信行为,在确定交通失信行为情形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与诚信有关的故意行为,二是行为或后果相对严重,三是违法或失信次数多,然后根据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交通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的大小等,将交通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交通失信行为实施差别化信用管理。
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有5种情形: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纳入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主要是主观故意或与诚信有关的交通行为,比如遮挡号牌或者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以及不及时纠正、经常性违法等,如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违法被记满12分或机动车一年内闯红灯、超速等累计20起以上的。
较重交通失信行为,有12种情形: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相对而言,醉驾、飙车、肇事逃逸、伪造号牌等列入较重失信行为的,都是较强主观恶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理应提高失信层次以强化惩戒。并且,对于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也不能放任。一般失信行为如果累积到一定程度,也应纳入后果更重层次的失信行为中,《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开车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就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一种是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机动车,在一个年度内一般失信行为达到3次,也要算入较重失信行为,以加大惩戒力度。同时《办法》还强化对专业驾驶人的管理,对客货运等驾驶人的标准高于普通驾驶人。
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有4种情形: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上述四类情形的行为后果更加严重。其中第四类就是针对一些机动车恶意交通违法,如有的车一年内中有上百次交通违法记录,远超较重失信行为的范围,必须采取更有力度的惩戒措施,提高其失信层级也是势在必然。
6、失信将如何惩戒?
解读: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为主,较重、严重失信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办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托综合平台对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进行告知、归集,并与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对接,然后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整合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依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文明交通失信人实施联动惩戒,具体就是将驾驶人交通信用状况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通过查询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对其实施相应的惩戒。
公务员招录 各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客运聘用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信贷 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保费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7、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解读:《办法》明确规定了文明交通信用异议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以及信用修复的办法,充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权益。
一是异议申请、受理和处理。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登录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填写并提交《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受理情形、处理时效,以及职能部门异议处理程序和时效。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成相应变更;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误的,应当更正并发送至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更正有误记录。
二是信用修复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期满自动修复和申请修复2种信用修复方法,允许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修复交通信用。第二十条规定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的有效期分别为1年、3年和5年,有效期满交通失信记录由系统自动修复。同时规定了可以通过主动方式修复交通失信记录,对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修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当事人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修复。对其他较重、严重的交通失信信用记录不可以申请修复。
8、《办法》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职责是什么,如何有效实施管理?
解读:《办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驾驶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对于文明交通失信人,《办法》规定,由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及时查询相关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省公安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