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详细列举了车主、开车人的哪些行为算是一般交通失信行为、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一旦出现并累计到何种程度,将受到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动实施的惩戒。据了解,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此举在全国算是首例。
《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江苏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江苏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江苏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江苏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据了解,截止到2014年底,江苏机动车保有量175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2192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8%。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交通信用管理在全国无先例可循,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而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是道路交通源头管理、路面管理的重点。因此,从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先行入手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
《办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驾驶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
对于文明交通失信人,《办法》规定,由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及时查询相关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