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往后,我省的开车人再出现闯红灯、酒驾、遮挡号牌、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可不仅仅是面临着罚款记分了。1月13日,省公安厅、省信用办等单位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对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作出系统全面的、可操作的规定,江苏此举在全国还是首次。
9部门各司其职实施联动管理
《办法》提出,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其中,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归集驾驶人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上述信息纳入个人基础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的应用。
交通失信行为差别化管理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上述提及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一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失信将如何惩戒
《办法》规定,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为主,较重、严重失信与评优评先、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等挂钩。
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在评优评先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
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交通失信记录并非伴随终身
《办法》也设置了救济程序,车主、开车人对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核查申请;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
交通失信记录并非伴随终身。《办法》规定,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此外,一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的,或因见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判决,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