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申玉军:ATM机前还原现场精准定罪

01.08.2017  09:42

  无卡存款操作流程未结束,出钞口是否会自动打开?后来的小情侣见财起意,是侵占还是盗窃?检察官ATM机前还原现场,精准确定罪名。7月10日,江苏省兴化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吕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6500元。

  4月1日晚8点,吕某与女友陈某到银行ATM机办理业务,看到一名女子接着电话急匆匆地走出了大厅。两人进入操作间发现,ATM机上显示屏右上角显示“30”字样(倒计时读秒),屏幕中间显示“金额13000”。一定是先前那名女子操作未完毕就离开了!看大厅静悄无人,两人便把13000元放进了包里。12日,警方将吕某和陈某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经教育,两人将13000元退还葛某。

  5月8日,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陈某一脸委屈辩解,“前面的人没有存得进去,自己也是一时起了贪念,事后,钱一分不少都退了。”被害人葛某也表示,没有损失就算了,不想追究。

  副检察长申玉军是该案承办检察官,阅卷后陷入了沉思:钱到底有没有存进去?操作流程未结束,如果没有外力介入,钱的去向会如何?如果,钱会被ATM机吐出,那吕某和陈某就涉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被害人不追究,那就是无罪啊!

  检察官心想,但如果钱已经自动存入银行,那么钱就已经归银行所占有,吕某二人就涉嫌盗窃罪!检察官当即联系了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同一台ATM机上模拟当时情景。模拟实验表明,出钞口不会因为操作未完成而自动打开!如果吕某二人选择按确认键,则会帮被害人把钱汇入账户;如选择不动,倒计时归零后,钱会被吞入,暂存银行。但二人做了第三种选择,主动按了取消键,让出钞口打开,从而将现金占为己有。

  同时还发现,二人在拿到被害人的现金后,并未在此地办理业务,而是去了别处的ATM机办理,辩称机器故障,而银行提供证据显示,ATM机当时并无故障。

  再次讯问,吕某、陈某详细交代了操作细节,与检察官进行的侦查实验一模一样。据此,检察官补充了犯罪嫌疑人供述、银行员工证人证言等证据,6月20日,以吕某、陈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时,两被告人对公诉意见供认不讳。

  据兴化市检察院检察长钱飞介绍,2016年以来,兴化市检察院着力推行员额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要求员额检察官充分贯彻司法办案亲历性原则,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增强检察官的担当。截至目前,已自行补充侦查案件16件,起诉案件均被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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