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王名建议:创造条件 完善机制 引导社会组织助力扶贫济困
201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慈善法明确将扶贫济困定义为公益慈善活动,将开展扶贫济困的社会组织定义为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各界为扶贫济困开展慈善捐赠,支持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慈善服务等活动,从志愿服务、信息公开、专业人才培养、购买服务、税收减免、金融服务、表彰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各项促进措施,并特别强调: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认为,慈善组织比起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活动中主要具有五大优势:一是专业性强,二是可及性好,三是灵活性大,四是可持续性高,五是参与性广。
目前,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已成为扶贫济困的重要生力军。在国际社会,扶贫济困一直是国际非政府组织重要的活动领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金会等各类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形成“希望工程”“光彩工程”“母亲水窖”“幸福工程”“集善工程”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公益品牌项目,带动了大量社会资源和大批志愿者参与扶贫开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慈善法,更好地发挥慈善组织在参与精准扶贫中的优势和作用,王名在提案中建议:
一是系统思维、顶层设计和多元共治。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转移政府职能、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改革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扶贫领域的社会多元共治,把扶贫工作与经济发展、社会改革相结合,注重扶贫政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的统一。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体制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支撑体系,政府扶贫职能分解,做到职能任务化、任务项目化、项目招标化,把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资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参与政策制定以及与政府采取一致行动有效结合起来。
二是简化程序、大力发展和推动参与。明确扶贫类慈善组织统一直接登记体制,进一步降低登记注册的门槛,简化程序和手续,让社会力量更多、更容易地进入扶贫慈善领域。由于慈善法未能明确慈善组织在登记体制上的新旧之分,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行政法规对各类慈善组织都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双重管理体制。鉴于慈善法明确表示国家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强烈建议这种优惠政策要具体落实在扶贫类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上,对于扶贫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要一律取消双重管理,实行民政部门统一直接登记。在慈善法的相关配套政策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降低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的登记条件和门槛,引导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快速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创投推动基于社区、对象精准、结果可期的慈善组织快速发展。坚持群众参与,社区再造,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促进内源式发展。
三是机制创新、激励完善和平台引导。在公开募捐资格管理、慈善信托备案管理等方面,制定向扶贫类慈善组织倾斜的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扶贫领域。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充分利用福彩公益金的支持作用,利用国家金融政策支持,将项目、资金、政策向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重点倾斜,提升慈善组织及其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简化程序,积极落实扶贫类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扶贫济困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国家表彰。建立扶贫济困需求和服务供给信息平台,为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扶贫信息交流。在政府与社会组织扶贫目标一致的基础上,推动各种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扶贫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在每年的扶贫日举办社会组织参与的扶贫论坛,倡导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减贫。
四是提升能力、社会支持和结果导向。通过培训、培育、公益创投等方式推动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创新扶贫模式。在农村社区注重发挥社区、社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四社联动,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以扶贫济困为核心的慈善活动中。加强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的骨干作用,发挥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方式方法,运用社区社会组织独特优势,动员农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经济类组织参与扶贫服务。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宣传活动,普及扶贫和慈善知识,传播扶贫慈善文化。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考核评价机制和社会组织扶贫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将支持慈善组织参与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扶贫部门年度考核,提升各地政府支持慈善组织参与扶贫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科学、透明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鼓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扶贫第三方监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