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提起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25.12.2015  17:57

  交汇点讯 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该案已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常州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和支持。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租用遥观镇东方村委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共重48.636吨,现场两个污水池底部废泥总重65.744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检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委托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许建惠、许玉仙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近年来,公益诉讼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自2015年7月起开始试点,江苏省是全国十三个试点省份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委的统一部署,江苏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且确定了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徐州等七个省辖市为试点地区。七个试点市院均分别制定了关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经省检察院批准后开始实施。各地已经向省检察院上报了多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省检察院按照规定对上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呈报了一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批准2件,并将陆续发布。

  据悉,2015年7月前,由于法律并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因而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检察保护探索与实践的诸种模式之中,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诉讼是争议最大、也是最具挑战的一种模式。此类模式的案件量很少,具体类型又可以分成两类:1、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公益类的附带民事诉讼,其主要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二款“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2、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人身份起诉,如2009年6月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李某某、刘某某盗伐高速公路防护林一案向锡山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支持了锡山区院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某、刘某某在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补种相同树龄的意杨树19棵,并从植树之日起负责管护一年零六个月。检察机关的这些探索,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实践经验。

  那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模式和过去的传统模式相比有什么区别?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介绍,过去检察机关采用的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社会公益调查等方式,虽然对于江苏省公益保护的检察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并没有真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所应当起到的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过去的模式中(除了极个别的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以外),检察机关并非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能真正的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即使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也不能享有当事人参与辩论、质证等诉讼权利。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检察机关首次担当起了“原告”的角色,要积极主动的向法庭提交证据、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质证,也就是要全方位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将使得检察机关必须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但是,检察机关由于其具有的司法属性,其角色又不同于一般当事人,实际上是代表着国家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可以说实际上也就是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这一模式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有了直接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那传统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履职等方式还会使用吗?

  该负责人解释,督促起诉、督促履职等方式往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履行前置程序的方式,与提起诉讼并不冲突。检察机关的提起诉讼方式和支持起诉等方式不是一种冲突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关系,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公益检察保护的具体方式。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非试点地区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案件,还可以通过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办理。

  交汇点记者 宋世明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