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强化政府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左一)与与会专家商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中国青年网记者周小璐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7日电 (记者周小璐)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呈持续高发状态,媒体曝光数量急剧攀升。如何加强预防儿童遭遇性侵,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刻不容缓。
据《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高达503起,平均0.73天就曝光1起,等同于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这充分暴露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体制不健全,保护责任不明确等薄弱环节。
朱征夫介绍,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我国宪法等相关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是未成年人的最终保护主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大保护体系,但唯独缺乏“政府保护”这一极其重要的内容,致使“谁来有效监督家庭监护”、“谁来干预家庭监护”等存在难题。
“虽然邻居、基层群众组织甚至政府相关部门知道并有一定的救助行为,但始终缺乏强有力的机构代表孩子维护自身利益,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担监护监督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使相关部门难以有效介入。”朱征夫说。
此外,朱征夫指出,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层面没有形成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特别是没有明确一个强有力的专门机构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发现问题该找谁、谁来牵头开展具体工作等问题模糊不清。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呈多头管理和碎片化的态势,有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分别负责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孤儿、弃婴、失学辍学儿童、留守儿童、家暴受害未成年人等不同困境的未成年人,但是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始终没有明确,因而常常出现没有问题时很多部门管、出现问题时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名称职责定位和设立标准均缺乏明确的法律政策支持。”朱征夫指出,很多残害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突显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即我国尚未建立或授权负责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和救助保护工作的专门行政机构。
因此,朱征夫建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使其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实现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顺畅衔接。
此外他还建议应明确家庭监护的监督主体,规定政府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干预,在法定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时,政府有权临时剥夺和转移监护权。
朱征夫表示,在司法建设层面,国务院应尽快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中的主体地位,由民政部门牵头,通过必要的转移监护、委托监护等措施来补充、完善家庭监护功能,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原标题:朱征夫: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强化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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