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22.10.2014  14:08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7月2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本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办法》对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承接主体条件、购买内容、购买方式、支付金额进行了明确。承接主体应具备: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评估等级3A以上优先;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独立建账,有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在参加竞争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备,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体育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有较强的体育公益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购买内容包括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和青少年体育活动,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培训,国民体质检测与健身指导,体育公益宣传,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购买方式包括定向委托、有限竞争和公开招标等三种形式,纳入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支付金额类型包括全额购买、成本购买,以及包括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