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局未追缴欠费 农林局监管不到位 常州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27.03.2017  09:33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月7日、2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溧阳市检察院,分别就常州市新北区民防局、溧阳市农林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7年12月21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向常州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其申请的景西华庭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725872元。当日,该公司缴纳50万元,余款225872元一直未缴纳。常州市新北区民防局仅于2014年、2015年两次发出催缴通知,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余款。2016年12月14日,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向该区民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常州中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溧阳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1月,溧阳市戴埠华天农业生态园与溧阳市龙潭林场签订《龙潭林场蒋山洼林地合作开发协议》。2015年11月该农业生态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龙潭林场省级生态公益林地3.25亩用于建房及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16年2月16日,溧阳市农林局对该农业生态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个月内完成恢复原状,并处罚款32464.5元。但该农业生态园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全部罚款,未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2016年12月13日,溧阳市检察院向溧阳市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当事人恢复林地原状,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溧阳市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记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