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八类陷入困境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

07.03.2018  09:23

  最高检印发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

  八类陷入困境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印发。根据《意见》,八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将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意见》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为目标,全面履行办案机关司法责任。

  《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理念。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意见》明确,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意见》确定了救助标准,即检察机关应根据需救助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其学习成长所需合理费用,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精准帮扶,突出长远救助效果。对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给予相应方式帮助: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等。

  精细化救助 精准化帮扶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就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检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日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下称“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我国约有4亿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司法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然较多,有些未成年人甚至直接受到不法侵害。为解决涉案未成年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各地检察机关依据中政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中央六部门意见”),最高检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下称“最高检意见”)《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着眼长远,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进行明确指导,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意义、基本理念、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内部分工协作、外部衔接等内容,涵盖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记者:制定《意见》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在《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部署要求,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六部门意见”“最高检意见”《救助细则》为依据,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这项工作。

  研究起草中主要坚持五大原则:坚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精神;坚持以解决重点问题为导向;坚持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坚持“三贴近”,即贴近未成年人身心实际、贴近未成年人生活学习、贴近未成年人未来发展;坚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力量。这些原则,既是起草工作基本指导,也是在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应一以贯之的重要理念。

  记者:《意见》强调,要树立“特殊保护、及时救助”理念,实践中应如何把握?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一是坚持主动救助。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主动审查未成年人困难情况,主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启动救助程序,主动采用针对性更强的救助方式。二是坚持及时救助。要及时发现救助案件线索,及时交由申诉检察部门、未检部门办理,两部门要及时办结并提出救助意见,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帮助未成年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三是坚持全面救助。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全方位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临时急迫困难,着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等。四是坚持联动救助。要连通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整合政策资源、社会资源等,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关护合力。五是注重保护隐私。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把好事办好,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记者:《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应如何把握?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意见》在“中央六部门意见”“最高检意见”《救助细则》的基础上,根据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对救助对象和范围进行明确规范和适当拓宽。

  要注意以下几个重点:第一,因不再要求“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因此,检察机关发现救助对象即可启动救助程序。第二,检察机关对于部分民事侵权案件(如追索抚育费)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对案件裁判无异议,如符合救助条件且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也可以救助。第三,对符合《救助细则》第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救助。

  记者:《意见》中明确的救助方式,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中央六部门意见”“最高检意见”《救助细则》均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困境并非经济困难,因此,《意见》要求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相应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推动落实经济救助、思想疏导、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具体来说,对于特定案件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对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帮助重返学校;对因经济困难可能导致失学辍学的,推动落实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需要转学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对适龄未成年人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支付救助金,或者单独采用相应方式救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时并用其他相应方式救助。

  记者:关于救助标准,实践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意见》保持了“中央六部门意见”“最高检意见”《救助细则》规定的救助标准。但同时强调,如果未成年人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者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确定救助金数额时,可以突破救助限额。

  为避免出现救助金发放后,有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滥用或怠于行使管理责任,将救助金挪作他用,甚至短期内被消费殆尽的情况,《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救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善款善用,必要时可以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

  记者:《意见》对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对外衔接作了哪些规定?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意见》强调,侦监、公诉、刑事执行、民行、控告检察等办案部门要主动、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及时移送救助案件线索。申诉、未检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救助工作,两部门要注意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保障救助措施尽快落实到位。

  对外衔接方面,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主动对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形成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化、全方位救助体系。

  记者:检察机关实施《意见》,应重点抓好哪些方面?

  最高检申诉厅负责人:第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总结经验。第二,加大工作力度,保持合理规模。今年,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推进活动,各地检察机关要抓住这一契机,全面实现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的目标。第三,树立正确理念,及时有效救助。要因人而异、因案施策,积极运用多元化救助方式,持续跟进救济帮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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