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退休待遇构成劳动关系

04.12.2015  10:12

  本报讯(通讯员施燕萍石松林)外来务工人员向某,退休后到某纺织公司上班,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者逃逸。向某申请工伤认定,因缺少与纺织公司劳动关系证明而被中止,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入职时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与纺织公司之间的用人关系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后法院判决支持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的向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其与用人单位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