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转发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
苏财办〔2017〕4号
各设区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为统筹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改革工作,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理顺PPP工作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财政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主导、财政牵头、各部门参与的PPP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协同管理机制,落实各部门责任分工。财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推进PPP改革的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好牵头职责,主动作为,在财政内部建立PPP工作机构,因地制宜推进工作。尽快出台地方政府推广运用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加大推广PPP模式工作力度,落实两个“强制”要求。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供水等市场化程度较高、操作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领域,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通过合理定价、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等公正透明的收益约定机制,公开招选社会资本参与并承担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获得长期稳定合理收益。今后此类项目省以上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在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综合管廊、智慧城市、养老等财政给予支持的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符合要求的应采取PPP模式实施,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财政资金将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根据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付费,落实财政管理机制改革要求。
三、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解读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有关政策,充分披露PPP项目信息,广泛吸引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参与我省PPP项目投资。在PPP项目采购环节,应设定公平合理的采购标准,充分给予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平等机会,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不得通过设置高额保证金、注册资本、净资产、银行存款等过高的参与资格条件,制造“隐性门槛”,实行差别待遇。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PPP项目方案时应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加强PPP项目规范实施,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快落地的样板。各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PPP改革对于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高公共服务项目运营效率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不得将PPP作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工具”,应强化试点示范项目可复制可推广的引导作用,着力推进规范、真实的PPP项目。对已入库的PPP项目,应尽快进入实质性的方案设计、评估测算、项目采购等程序,财政部门应全过程参与,重点对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两个“评价”、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定价调价机制、退出机制、绩效监督以及招选合作伙伴的采购方式、竞争点、合同签订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PPP项目质量高、落地快、规范实施。对列入省以上试点的PPP项目,项目方案按规定报省PPP办公室备案,并在省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项目采购。
五、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大PPP项目管理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重点把控PPP项目的资本金投入、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涉及财政资金的环节,加强对项目中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评估并控制PPP项目中的财政承诺。对项目的财政补贴应以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支付依据。财政部门应对已承诺的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中统筹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处(科)室建立PPP项目台账,及时记录当地财政对已实施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承诺。要依托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随项目进度及时跟踪录入项目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要加强对PPP项目后期管理,对已落地进入建设、运营阶段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职责分工,指定跟踪管理的职能处(科)室,实现对PPP项目的全过程财政管理。
请各地财政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于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PPP办公室。
附件: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