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大职工法律服务队伍 我省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08.05.2015  13:06

本网讯  今年,江苏三级工会着力吸纳工会内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劳动法律专业力量,打造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力度为职工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宣传、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日前,省总工会制定出台《江苏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暂行办法》,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会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该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办法,遵守宪法、法律,身体健康,热心为职工服务的下列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成为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在校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法律实务工作2年以上,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适合从事工会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志愿者主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群体提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解答法律咨询、代拟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文书、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法律援助服务。

在接受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志愿者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应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省、市、县(市、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本级或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该办法要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的服务内容和时间,并以此作为对志愿者奖励、表彰的依据。同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费用补贴。

未经工会或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志愿者不得以工会或工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志愿者,由注册登记机构收回相关证件。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者有违反规定接收服务对象财物行为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责令退还所得财物,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志愿者故意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谢丹娜)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