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院:四举措构建服务平台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03.07.2015  12:23

    近年来,灌南县院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依法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31日,该院共接待律师阅卷82人次,以其优质的服务获得律师一致好评,实现律师零投诉、满意率不断上升的良好局面。尤其是《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该院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创新性的探索。从根本上改善了律师办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现象,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正逐步形成。

   

  一、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增强执行《新刑诉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严格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新刑诉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检察业务水平和整体办案质量。检察干警要顺应时代潮流,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主动学习《新刑诉法》中关于保障律师权利的有关规定,领会立法精神,增强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自觉性。 

   

  二、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配套机制,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一)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对于直接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该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凭相关手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对于办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依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及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聘请律师的,将第一时间通知看守所,不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此外,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审讯在时间上发生冲突的,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不中断审讯,但应当在审讯结束后及时通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受委托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诉讼材料的权利。各地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流程和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律师阅卷的具体工作制度和配套设施,明确律师阅卷的申请、时间、地点、摘抄、复制等具体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排律师阅卷。 

  1、持续推进工作联系卡制度。 

  该院于2013年在连云港首创工作联系卡制度,目前已在全市推广。工作联系卡方便了律师及时查询案件进展,掌握所代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该院目前已将工作联系卡更新,更加细化地列明各项职责。 

  2、不断完善配套软、硬件设施。 

  该院积极建立律师网上预约平台,开通了微信群,由专人管理,为律师提供咨询及预约服务。同时,在案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提供律师接待及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并专门设置了律师阅卷室,配备了阅卷电脑、高速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为律师提供一站式快捷高效服务。 

  3、促进工作流程规范化。 

   该院对律师阅卷的资格审查、阅卷、事项申请处理、案卷交接等工作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确保有章可循,方便律师开展阅卷工作。 

  (三)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自己无法收集、调取的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该申请,对确属律师无法自行调取、且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收集、调取证据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申请律师反馈。已移送起诉的案件,遇有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应告知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加强沟通交流,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平台建设。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检察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外,在侦查和审查批捕阶段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律师意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和沟通。对于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批捕和起诉阶段提出无罪、罪轻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与律师交换意见。 

  此外,要从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以及在办案中互惠互利的角度出发,定期与律师召开联席会议。通过这一举措,能真正维护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检察官和律师的形象,维护检察机关和律师在不同阵地上的合法权益,守护法律尊严。从而形成畅通民主的、公正的、公开的诉讼渠道,切实保障律师合法权益。2013年至今,该院案管部门联合业务部门同该县两所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召开联席会议十余次,及时反馈了律师对检察工作尤其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推动双方工作提供了沟通平台,也为该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造了有力条件。 

   

  四、健全投诉机制,加强协调和监督。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执行《新刑诉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发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样,检察机关更应严格执行《新刑诉法》中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无理阻挠、刁难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该院纪检部门在监察室建立投诉机制,针对该院工作人员在接待律师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律师依法行使权力等违纪违法行为,律师可以直接投诉,由监察室调查处理并反馈。截止到目前为止,该院监察室未收到任何一起针对此类行为的投诉。 

  灌南县院通过四项举措,建立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坚实防线,切实形成了案管、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同律师的良性关系,为积极构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防护网取得了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