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江苏十条举措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今天(5月7日),记者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为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结合江苏实际,全省民政领域提出十条实施意见,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优化政策供给,提高保障质量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落实低保“单人户”政策;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推进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到2022年底,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具备长期照护能力的标准化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对有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强化农村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到2025年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
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
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信息汇聚、监测预警、精准救助;强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积极推动专项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延伸;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完善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制度。
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
打造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功能互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体系,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大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村民以自家居住地为中心开展日托、餐食供应等邻里互助,实现农村老年人互相帮扶。
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
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拓展补贴发放范围;继续实施困难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工作,促进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基本康复服务。
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工作。鼓励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农村困难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指导农村地区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到2025年,力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县(市、区)覆盖率达到100%。
关爱服务农村“三留守”人员
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细化保障措施。到2025年,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关爱之家)覆盖率达到90%,市、县、乡标准化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成率达到100%,苏南、苏中、苏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占当地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比例分别达到80%、75%、70%。强化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达标率达到90%。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到2025年,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机制完善率达到100%。
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开展省内社会工作“牵手行动”,鼓励和支持各地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
持续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
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设置地名标志、编制乡镇地名规划,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
《实施意见》强调,在组织实施方面,各地民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将“6+2”重点地区、12个重点县(区)作为重点帮促地区,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倾斜力度,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加快乡镇社工站、未成年人工作保护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开展低保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深化拓展低保专项治理成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王敏)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