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0天查处145起校车交通违法 11月起校车严重超速超员将被追责

15.09.2015  19:40

  中国江苏网9月15日讯(通讯员 苏交轩 记者 罗鹏)今天,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打非治违”第四波次集中整治校车违法专项行动战果。记者获悉,专项行动于9月6日在我省启动,行动10天来,全省交警共设立检查点942处、护学岗1367处,排查校车及学生接送车辆5280辆,排查校车驾驶人6924人,排查校车行驶道路1.2万公里,查处校车交通违法145起,其中查处“黑校车”21辆,扣留车辆40辆次,强制报废2辆。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查处的145起校车交通违法中,以“黑校车”、超员载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三类违法居多。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虽然这一波次的全国集中整治校车违法专项行动已经结束,但交警部门仍会对校车安全紧盯不放,也欢迎广大群众及时拨打110或96122,举报身边的“黑校车”以及校车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记者了解到,整治行动开展后,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和校车服务企业,对辖区校车及校车驾驶人违法状态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责令整改。截至9月15日,全省131辆逾期未检验校车、8辆有3起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校车、11家所属校车有3起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单位全部“清零”,全省具备校车许可资质的1784辆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部“清零”,最大限度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还根据校车通行管理规定,严格查处校车超员、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共同督促校车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校车严重超速、超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了解到,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也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新闻链接:什么样的校车符合规定】

  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条例》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的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新闻链接:校车违法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也是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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