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办法2月起实施 更多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记者8日获悉,2月1日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确立了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的社会救助新原则。其中,市民遇到“天灾人祸”等急难事可向民政等部门求助,首次写入政府规章。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办法》实施后,我市救助范围将明显拓宽,救助渠道将更加畅通,更多困难群体将得到救助。
更多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作为基本内容,形成了一个体系化的救助制度。
《办法》首次提出了“救急难”,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诸多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而现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又难以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可以获得临时性救助。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有关人士介绍,《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我市市民幸福指数是一重大利好:一是救助的范围明显拓宽。今后救助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低保、特困户等,所有市民遇到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的事件,给生活带来灾难性、劫难性的冲击,政府都将对这样的家庭予以救助;二是救助的渠道更加畅通。社会救助将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体制,在乡镇街道设置统一的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力求做到“救助有门,门里有人,人人全能,能解急难”。
我市将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建设,确保平台运行连续性,提升医疗救助时效性。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对象范围上覆盖所有贫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贫居民,在就医用药范围上适当放宽,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等应与大病保险相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取消就医用药限制。
此外,我市将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操作程序,缩短救助时间,提高救助的快捷性、及时性。
社会救助将更加精准
江苏省社会救助专项整治近日结束,2511人因“人情保”、“错保”退出低保。为有效遏制“错保”,江苏已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与房产、税务等多个部门联网,但是财产性收入核查,依旧是个大难题,尤其是“隐性收入”,比如家庭成员下岗、在外面分别打工并有收入但隐瞒的、在外面炒股的等。对此,《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将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通过婚姻登记、税务和银行等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收入状况。
据介绍,2013年7月,我市启动建设市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目前,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和姜堰区已启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一步提高了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减少了“骗保骗助”现象的发生。目前,该核对系统已实现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房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下一步,工商、国税、地税、交通也将纳入联网范围,重点就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车辆、纳税、住房以及缴纳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核查过程中的取证盲区,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
为低保家庭介绍工作
《办法》规定,低保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民政部门可以继续给予其家庭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低保工作规程》明确了低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杜绝了“低保养懒汉”现象。市民政局有关人士介绍,我市根据《规程》相关规定,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