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一批新法实施:让医疗资源配置更科学
4月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为满足人民群众更便利的医疗服务需求提供了法治保障。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促进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亮点颇多,主要有:
明确区域注册制度,允许医师在多家执业机构同时进行执业。《办法》明确,医师执业地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明确电子注册制度。依据《办法》,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医师可通过网上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
明确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增加不予注册情况和退出机制。《办法》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以及医师注销注册的规定,同时,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有:
明确企业投资项目的含义。《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下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同时明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明确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管理办法》对核准项目需报送的附件进行了明确,包括:(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同时对备案项目需提供的信息也进行了明确:(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管理办法》还对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等方面予以明确。
完善规范专利申请行为规定
提升专利质量
为进一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亮点有:
增加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方式。《决定》在原有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方式基础上,主要增加了如下三种方式: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上述类型的专利申请,也是非正常申请方式。
强化针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处理措施。《决定》明确,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不予减缴专利费用、要求进行补缴的基础上,视情况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享受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各级知识产权局除了不予资助、奖励、进行追还外,视情况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对于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代理机构或者帮助他人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7)也于4月1日起实施。
4月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