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限制被执行人从高消费拓宽到一般消费
中新网7月2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今日介绍《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司法解释时表示,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公布10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
刘贵祥介绍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当由公诉程序转变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并轨的情况下,主要是提高打击拒执罪的力度,拓宽了打击拒执罪的渠道,当然也可能使提起拒执罪的自诉案件有所增加,但对拒执罪自诉有严格条件限制。
自诉人要有证据证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判决裁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个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通过这两个明确的条件限制将控制不构成犯罪或者滥诉现象的发生。
刘贵祥还介绍了关于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的司法解释一个最突出的变化是从限制高消费拓宽到限制一般消费,也就是高消费以外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类型。
刘贵祥举例说明称,过去在乘坐列车方面,只限制列车软卧,但是随着我国高速列车的蓬勃发展,高速列车已经成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在仅仅限制坐软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转坐高速列车和动车组列车也是非常方便的,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其出行,压缩其生活空间的效果。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把限制范围扩大到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第二个重大变化是对于单位被执行人,过去只限制单位的消费,但是往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照样拿着单位的经费进行高消费,这次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四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