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得将未成年人纳入“老赖”名单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今年5月1日起,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3月1日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当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孟祥介绍,本次修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07年民诉法修改时就确立了财产报告制度。“实践中,由于存在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孟祥说,《财产调查规定》强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孟祥介绍,例如,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
《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规定,在所有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发执行通知的时候就要发,这是一个硬性要求。”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说。
《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规定,报告财产令要附一个财产调查表,附一个详细的表格,列出相应的财产类型,被执行人要按照这个表格的要求逐项填写。赵晋山介绍,《财产调查规定》明确列举了一些新的财产类型。比如,理财产品、基金份额、信托收益权等,都明确列举出来必须要报。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情况大量存在,这些由他人代持或者借名登记的财产,也应由被执行人进行报告。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权属不清、已出租、设置权利负担、担保物权等情况,司法解释也明确要求必须向法院报告。
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