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确认冤假错案一律启动问责

29.09.2015  03:27

  最高检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检察人员

   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今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意见》。《意见》共48条,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意见》从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及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

  《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根据主客观

   确定三种司法责任

  《意见》指出,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或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种情形

   故意违反必将追责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十一种情形,具体包括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种重大过失

   被明确必须追责

  《意见》同时明确了重大过失责任必须追责的八种情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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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提醒:当事人立案需符法律规定

  自今年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量均呈现大幅增长。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对其提出的任何起诉都必须立案受理,不清楚受理起诉的前提应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此,海淀法院结合未予受理案例做出提示,避免当事人进入误区。

  案例:

  2014年初,小李找到小王,说他在河北省某市买了一个好商铺,可用作商业投资,但资金紧张,只要小王能出资5万元装修款,年底就可分得收益款3万元。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二人同意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谁料到期后,小李并未遵守约定向小王返还投资款及收益。小王经过一段时间的催促,发现小李将手机停机,情急之下到海淀法院立案,要求对方支付投资款及相应收益。经立案法官核实,小李的户籍地为本市丰台区,双方合同中已确认履行地为河北省某市。经询问,小王表示其之所以到海淀法院起诉,是因为自己的户籍地为海淀区。

  解析:

  法官表示,小王遇到的情况属于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来确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为河北省某市商铺,而小李的户籍地为本市丰台区,无论是其户籍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海淀区,因此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该案。

  原标题:最高检:确认冤假错案一律启动问责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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