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第二批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储企业名单的通知
中储粮宁[2015]471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单位:
全省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预案已于10月19日启动。为解决今年收购中可能出现的局部仓容紧张问题,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以下简称《预案》)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共同商定,开展第二批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企业
在近三年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无不良记录的国有粮食企业,现仍有部分有效空仓容的,经过联合空仓核验、且符合《预案》规定的条件,可上报作为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
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参与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其土地、仓房等资产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国有股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二)企业必须资信良好,用于参与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仓容属自有仓容,且仓储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仓储设施不登记在控股公司名下的,不得参与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
(三)企业须由国有投资人委派的人员负责管理经营,且担任主要负责人。
(四)申报企业应承诺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
三、非国有粮食企业
(一)资格条件
根据《预案》和《通知》要求,参与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合法、正常经营。
2、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
3、在农发行开户,企业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具有银行“AA-级”以上资信,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记录。
4、土地、仓房等资产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
5、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原则上具有0.5万吨(含)以上规模的有效空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和输送设备,配备相应的固定式称重设备和可移动式磅秤,并有粮食水杂、等级和储存品质等检验设备。
6、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
7、如是厂、库合一,必须实施厂、库有效物理隔离。
8、申报企业应承诺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
(二)资格审核和合同管理
1、资格审核。参与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的非国有粮食企业,需自行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非国有粮食企业的申请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书面推荐。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行、中储粮直属库根据非国有企业委托收储库点资格条件,对其共同审核。对符合条件,有提供抵押担保能力的企业,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法律顾问尽职调查后出具书面文书,并会同全部申报材料报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进行省级汇审。省级汇审通过后,通知中储粮直属库办理资产抵押手续。抵押担保手续办结,在江苏粮网公示和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参与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
2、合同签订。按照《预案》和《通知》要求,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在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等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后,中储粮直属库才能与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收购结束验收合格后,中储粮直属库要与委托收储企业及时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3、担保合同。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其预计收购粮食数量之价值的有效资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并以其担保财产金额和履约保证金确定收购数量的上限。第三方担保也必须采用资产抵押、质押的方式。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必须不低于资金债权或者粮食物权价值总额。抵押担保业务以及权利质押业务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审查备案。中储粮直属库要与非国有委托收储企业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并经中储粮南京分公司聘请的律师进行审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在出库顺利结束、贷款本息结清后,解除质押或抵押合同。对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造成损失,或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企业以其抵押、质押、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额赔付,并扣除其相关费用补贴。
禁止采取以下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方式:
(1)严禁以中央和地方事权粮油进行担保。
(2)禁止关联企业(个人)间的互保。
(3)中储粮直属库不得为任何委托收储企业提供担保。
(4)第三方担保严禁采用保证的担保方式。
4、确权和公证。在签订委托保管合同时,中储粮直属库、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对委托收储企业收购并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进行粮权确认和公证。
收购中的其他事宜均按照《预案》和《通知》执行。
请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即开展工作,于2015年11月9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江苏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中储粮南京分公司。
附件:1、非国有粮食企业收储资格核验表
2、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
江苏省粮食局 中储粮南京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2015年11月3日
附件: | 附件1:非国有粮食企业收储资格核验表20151103.xls (26.5KB) |
2015-11-04 14:23 |
附件: | 附件2-1:2015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xls (21KB) |
2015-11-04 14:23 |
附件: | 附件2-2:2015年粳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xls (21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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