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替父还债出借条 妻子需共同偿还吗?

09.12.2015  10:03

市民曾小某为了替父还债,出具了一张借条,此后未能及时还款,债权人就将曾小某夫妇二人一起告上法庭,以夫妻债务名义要求夫妻俩共同还款。

 

曾小某与沈某是夫妻,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曾小某父亲曾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陆续向张某借款合计61500元,该笔借款曾某一直未归还。后在张某多次上门催要下,2013年9月9日,曾小某向张某出具了61500元借条确认上述债务,张某将曾某出具的借条退给了曾小某。2014年5月1日曾小某还给张某10000元,之后,张某多次找曾小某讨债,但一直没有成功,一气之下就将曾小某和沈某告上了法院,以夫妻债务名义,要求曾小某和沈某共同归还余款51500元。

 

市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曾小某向张某出具借条确认曾某结欠张某债务,后归还部分款项,此时曾小某的行为构成了债务承担,曾小某负有向张某归还借款的义务。但因借款是张某出借给曾某的,而非用于曾小某和沈某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该借款属于曾小某个人债务,而非曾小某与沈某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宣判后,张某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但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的处理原则。曾小某出具借条承担曾某的债务,系其个人意愿,与沈某无关,且张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曾小某与沈某夫妻共同生活。最终中院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