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暴力 法律呵护爱的港湾——反家暴地方立法亮点纷呈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四年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出台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20年4月29日,已有山东、湖北、湖南、贵州、内蒙、新疆等6地出台地方法规,广东、云南等省也将制定本省反家暴实施办法列入了立法计划。
这些出台的地方法规,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对反家庭暴力法多项制度进行了细化、创新,使法律落实更有可操作性。
亮点一
针对实践中人民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在执行方面出现的推诿扯皮现象,《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对申请人采取救助措施。
亮点二
针对违反告诫制度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的问题,《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一旦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查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亮点三
针对前夫、前男友施暴不算家庭暴力的认识,《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曾有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家庭暴力处理,进一步拓宽了法律保护范围等等。
亮点四
针对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重点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
亮点五
针对庇护场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费、设施、专业人员和固定场所,并能提供安全保障等基本条件。
亮点六
针对国家机关、用人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不具体,履行义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应当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鉴定伤情,并提供法律帮助和社会服务等。
各地出台的地方法规对解决反家暴问题更有实招,更加具体,更接地气,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详实有力的保障。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各省主要反家庭暴力立法及政策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长春市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省级政策文件
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安徽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
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执法指引
湖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试行)
广东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工作指引
广西关于联动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的通知
广西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公安机关和各级妇联协助联动机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
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
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
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意见
青海省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关于依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