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笔谈

24.12.2014  11:49

   科学把握 突出重点

  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 沈 健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高校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实施意见》,必须遵循规律、系统认识、科学把握、突出重点、不断完善。
  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地位,重在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央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建设配套衔接和统筹协调的制度体系,健全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体系和监督体系,保证高校领导体制的科学性和稳定性。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对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议题的提出和确定、讨论的程序、表决的方式等都作出详细规定,着力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党委与行政、书记与校长、正职与副职、集体与个人五种关系,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委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实行票决制,在集体决策中与会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书记末位发言或表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出台了《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对高校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出规范。强调院系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规定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策程序。探索构建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院系教代会、院系学术组织分工合作的运行机制,使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院系层面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学校管理重心下移,激发院系作为高校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主体的发展活力。
  落实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重在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非党委书记个人领导。党委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建好队伍、协调各方、凝聚人心,支持校长依法负责地行使职权,力戒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做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江苏省在实践中不断明确“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了党委书记作为党委“班长”所担负的主要职责,要求书记主动与校长和班子成员沟通协商,集中集体智慧。要求党政负责人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健全谈心谈话制度,除了工作上随时沟通,党政正职每个月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党政之间、班子成员之间都要加强沟通与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坚持把优化班子结构作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重视党委书记与校长的选配,充分考虑品德、能力、资历、性格及年龄等多个要素的互补协调。
  促进高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重在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高校要办出特色提高水平,必须尊重并强化学术权力。高校党委、校长必须遵循教育规律,科学界定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范围,理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发挥好专家教授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端正学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江苏高校遵循学术管理的规律与特点,普遍建立了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健全学术管理组织的规章制度,规范学术权力行使。在校、院二级层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构建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系统的学术决策和咨询体系,保证学术组织在学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部分高校还尝试规定校领导和院长都不进入学术委员会,中层部门负责人不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学校的各类职称评审、专业设置、学术奖励等都按照程序规范征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意见。这些举措拓宽了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提升了高校学术水平。
  推进和谐校园建设,重在以党内民主引领校园民主管理。基层党组织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委必须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强化领导。要以党内民主引领校园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教代会、学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校务和民主监督作用,畅通民主表达渠道,创建民主和谐、公平公正的校园环境。江苏高校普遍落实了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委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出台《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党代表提案、提议、调研等职责。近三年来,80余所高校召开了党员代表大会,教学科研一线教职工的党代表超过45%,学生党代表近10%,党代会代表及两委委员的选举差额近30%,选举过程充分酝酿,党代表广泛并充分发挥作用。党内民主的发展有力推动了学校民主管理。全省高校普遍实施了校级教代会和院系二级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审议建议权和评议监督权,建立教代会执委的巡视和调研制度,创新提案工作,多方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