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村官涉贪污行贿案一审获刑

25.08.2015  07:32

  □本报记者杜萌

  因被控在村里征地过程中侵吞征地补偿款,并行贿国土局干部,湖南省宜章县原玉溪镇干部兼西门村支部书记李小义,近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小义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明星”村官被控贪污行贿

  现年42岁的李小义原系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村民,大学毕业后回到农村创业。1998年,李小义开始担任西门村村支部书记。

  2007年,李小义参加公务员考试,并顺利通过,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此后,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李小义一直兼任西门村村支部书记。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村支书,后又考取了国家公务员,这种情况在当地并不多见,李小义曾因此在当地成了一名“明星”村官。

  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李小义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3日,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义犯贪污罪、行贿罪,向宜章县法院提起公诉。

  据宜章县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宜章县国土部门决定征收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的部分土地,时任西门村村支书的李小义参与协助国土部门的征地工作。在征地过程中,李小义以国土部门征地价格太低,村民不会同意以及无法做村民的工作为由,向国土部门负责征地的工作人员吴春祥提出提高地价。后根据县政府政策,县有关部门同意提高征地补偿价,从原来的每亩3.2万元提高到每亩3.8万元。

  同年12月,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县玉溪镇西门村签订了征收西门村委会三个组共160.758亩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为526.2345万元;为提高征地补偿价,以补偿被征土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等名义签订了补偿协议,按5265元每亩增补了84.6391万元。李小义将征地补偿协议书交村民签名后,在补充协议上假冒部分村民签名,然后将两份协议交给吴春祥,并要求吴春祥将84.6391万元征地补偿款拨付至以李小义侄子名义开设的账户上,并许诺会感谢吴春祥。李小义将该84.6391万元征地补偿款占为己有,事后其将3万元人民币送给吴春祥以示谢意。

  庭审中承认行贿否认贪污

  宜章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人李小义承认其有行贿行为,但否认其犯有贪污罪。

  李小义辩解称,他执行的是村务,不是公务,80多万元是土地上的基础设施补偿款,是属于他的,不构成贪污罪。

  李小义的辩护人则认为,李小义是协助征地,执行的是村务不是公务,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同时,从形式上看,被征收的160余亩土地,属于西门村4组、7组、8组集体所有,但事实上土地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中150多亩土地已经由7组、8组村民卖给了白某,9亩多土地由4组村民同意归李某建安置房使用,4组村民同意征地款归李某,因此160余亩土地实际上所有人和使用人是白某和李某两人。84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是补给李小义和李某建设安置房的地上基础设施的损失,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此外,辩护人认为,李小义在行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判决构成贪污行贿罪

  宜章县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小义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84万余元犯罪所得全部予以追缴,返还受害方。

  宜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义身为宜章县玉溪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兼西门村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便利,侵吞、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84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同时,在国土部门征收西门村土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李小义因贪污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行贿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小义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小义上诉认为,尽管白某购买7组、8组村民土地不合法,但毕竟支付给了村民600多万元的对价款,也受到了行政处罚,且7组、8组全体村民有权处置集体财产,所以征地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其没有犯罪。即使领取的8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不是补偿李小义和李某投资地上基础设施的,是增补160多亩的差价,这84万余元应归个人白某、李某和李小义所有,他们之间如何处理84万余元,是他们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原标题: “明星”村官涉贪污行贿案一审获刑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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