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

13.07.2017  06:22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7月6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政府关于扩大昆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昆政发【2017】35号),昆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至昆山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为931平方公里,是苏州地区第一个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的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昆山市发布的《通告》中高污染燃料是指2017年3月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III类(严格),包扩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并增加第(4)点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已建成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污泥处置企业外,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改用清洁能源。其中,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10-35蒸吨/小时(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要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电厂锅炉要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昆山市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按《通告》规定,各区(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扩大禁燃区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城管、规划、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禁燃区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