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法律文书公开让司法规范透明
11月20日,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昌莲打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查询其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很快她就查到了由昆山市检察院上传的该案的起诉书。“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既透明又规范,这让我们更加信服。”
据了解,早在2014年1月2日,昆山市检察院作为该省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试点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首例法律文书。同年10月1日,该院又率先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晒出”了5份起诉书。截至今年11月中旬,该院已公布法律文书1849份。
摸着石头过河
“法律文书公开不仅增强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了公正司法,更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江苏省检察院案管处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江苏有4个试点,昆山市检察院是第一家法律文书公开的试点单位。
2013年底,法律文书公开尚处在探索阶段,缺乏自上而下的具体指导方案,“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也尚未建成。哪些文书须公开,公开在哪里,流程如何设计,责任又该如何界定……带着这些问题,昆山市检察院迅速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检察长皇甫觉新担任组长主抓落实,“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可以用‘摸着石头过河’来形容”,这是当时小组成员们的普遍感受。
经过多次调研,该院对各部门的法律文书进行摸排梳理,配以详细的操作指南。法律文书是否公开被确定为部门负责人的一项审批内容,并由案管部门复核。
在此基础上,该院出台了《关于开展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审批程序、差错补正、检查通报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当时确定公开的法律文书有:案件起诉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方案还明确了文书制作要素,针对可能出现的笔误等错误,规定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必须重新将补正后的法律文书和补正原因同时上网。
在行进中完善
方案出台了,关键还要看落实。据了解,试行方案一经公开,立即在该院检察官中引起热议。一名检察官坦言,刚推行法律文书公开时,确实有些畏难情绪,主要担心办案质量、司法尺度、文书水平以及网络舆情方面的问题,害怕被人抓把柄。
这些情绪很快被皇甫觉新敏锐地捕捉到了。他发现这些担忧大多来自年轻干警,他们办案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一些司法尺度把握不精准,产生畏难情绪实属正常。为此,他专门为业务部门办案人员上了一课,将法律文书公开背景、干警担忧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在课上认真听取了一线意见,随后又结合这些意见调整了流程衔接等问题,制定了培训计划,围绕文书说理性、规范性开展了专业培训。
在该院上下达成一致后,法律文书公开推行得十分顺利。“法律文书公开虽然会牵扯检察官的一部分精力,但也是接受群众检验、增强规范司法觉悟的有力举措,而且还有助于年轻干警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年轻检察官管修培说。
在法律文书公开试点的近半年里,随着各地越来越多的法律文书上网,该院发现法律文书公开可能面临司法尺度不统一、文书说理不全面、公开影响力不够等问题,并通过情况反映的形式将问题与对策建议逐级上报。该情况反映迅速引起上级重视,被最高检《领导参阅件》刊登,并评为优秀信息。
在昆山市检察院等多家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江苏省检察机关为最高检全面推行法律文书公开提供了积极而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以规范透明保公正
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统一平台的建立使各基层检察院以往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法律文书的做法得到了整合升级。
随后,该院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要求,制定了《法律文书公开试点的工作规程》,对法律文书公开范围、时限、标准等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
不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支持监督申请、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等决定的法律文书不再公开。如果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需要查询,可向该院“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在“法律文书查询系统”中进行身份证绑定,即可在该院触摸屏上查询相关文书。
今年9月,昆山某涂料公司法人代表朱先生来到该院,提出查询一个月前盗窃该公司涂料的犯罪嫌疑人情况,通过审核及身份证绑定,朱先生很快在该院触摸屏上查到了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在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上看到了相关释法说理。朱先生明白了不批准逮捕不等于“无罪释放”,弄清情况后他当即表示公司一定积极配合调查,争取早日将罪犯绳之以法。
据介绍,像朱先生这样的被害人前来查询的不乏少数,为此该院要求各部门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必须将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分析、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全面阐释,让查询人看得明白,查得清楚,认同办案,支持正义。
目前,该院正努力自主研发法律文书网上监管互动平台,对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公开管理。